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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会计法 制约会计信息失真

 
作者:李召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会计信息失真,不但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些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削弱政府宏观调控的效力;二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导致投资者债权人决策失误,从而严重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四是削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而使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同时也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现代化管理机制,经常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和制约。根据南京大学会计学系提供的有关会计信息失真原因调查报告,有68.6%被调查的企业领导认为主管部门领导不切实际给企业下达指标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行政干预现状下,企业往往利用会计利润确认与计量方法存在的可选择性,故意不恰当地运用计算指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形成人为地操纵利润,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在企业购并、重组活动中,规则上的缺陷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按照现行的企业重组规则,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允许实施资产剥离。但是,企业资产剥离会从根本上动摇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使信息使用者无从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企业可以通过对劣质资产、不良债务、潜在亏损等实施剥离“手术”,将亏损大户变为盈利企业,借助资产剥离和关联交易引入投资收益,实际是利润空转,结果加大了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距,形成会计信息失真。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失职,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外在原因。《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这些部门往往只注重本职业务绩效,而忽略或放弃行政监督职责。如有的税务机关只征缴税款,不检查账务,甚至直接向企业交底;只要完税、补税,就可以不进行检查。人民银行的监督形同虚设,由于人民银行不直接对企业开展业务,而是通过授权各种商业银行间接地进行监督,事实上,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往往默认企业会计失真现象,放弃监督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制度主要社会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串通造假也大有人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在2001年有11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违法受到各种处理。
   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都会干扰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经济决策的作出,造成社会对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因此,根除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当务之急。
   第一,从源头抓起,杜绝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从有关资料反映,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大多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关系,有一些表现为单位负责人过失产生,有一些就是在单位负责人怂恿、指使下造成的,所以必须从单位负责人入手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此,一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政策法律水平,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增强现代法律意识,能够正确认识个人、小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而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负第一责任。这样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二是主管部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行政合同”,约定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具体内容。《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强调: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体现了很强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负责人直接审核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体现了其制约能力;三是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里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进行会计工作。而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则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因此,这就要求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法,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抓起。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该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为了从源头开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会计法》还规范了账目核对,在原来要求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的基础上,增加了账表相符,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这可以确保会计资料质量,进一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第三,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行业主管单位、审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职能机关,对单位会计信息均有监管权,但在监管过程中,特别是对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监管,效果甚微,有些地区、部门甚至监管失控。这其中,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存在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监管机关的管理,在制度上完善监管体系。具体措施是:由法规规定或由国务院指定会计信息监管主管单位,统一领导和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工作,要求其他相关机关既各司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在新的监管体系中,既赋予监管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监管权力,又要明确监管机关对会计信息失真麻木、放任等“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建立有力度、高效率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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