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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与程序

 
作者:崇连山

  人大代表资格是专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具有的条件和身份。审查代表资格,就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依法当选的人大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代表资格的审查、表决与公布是代表选举中必经的法定程序。依法、规范地做好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并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既是依法保护代表权益的需要,也是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
   一、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的规定和1988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具体讲,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当选代表是否具备当选条件。不满十八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如有其中之一的,代表的选举无效。
   2.审查每一选区选出的代表数是否符合应选代表名额。即必须符合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如果有超过三名代表的情况,则选举无效。
   3.审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一是审查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一并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审查是否有未经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4.审查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凡不符合这一规定的,选举无效。
   5.审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即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是否达到了本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以上。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未达到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则选举无效。
   6.审查选举所投票数是否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如果选举过程中有多于投票人数的情况,即代表的选举无效。
   7.审查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是否超过了三人。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如果有超过三人的情况,则委托投票无效。
   8.审查选举代表是否采取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否则,代表的选举无效。
   9.审查当选的代表是否获得了法定票数。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不符合这一规定的代表当选无效。
   10.审查代表选举过程是否有贿选的问题存在。即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审查在代表的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的行为存在。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存在有贿选行为的,其贿选票数致使当选票数低于法定当选票数的,则选举的代表无效。
   二、代表资格的审查程序
   选民投票选举后,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的必经程序和步骤是:
   (一)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报来的投票选举结果和预选的代表名单及其选举情况,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予以宣布。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选举委员会报来的代表当选名单及其选举情况,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主要是对代表整个选举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按照代表资格审查内容,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及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出代表资格确认与否的建议。审查报告应包括代表产生的过程,以及代表比例的构成情况等。
   (四)人大常委会(人代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新一届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上一届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新一届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后,由上一届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向上一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全体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确认代表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当选无效,均不需要经过原选区。
   三、公告代表当选名单
   经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新一届人大代表名单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县级的人大代表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告,乡级的人大代表名单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告。
   四、颁发代表证书
   代表证是证明人大代表身份的专用证书,是代表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法律证明。在实践中,代表证被代表常常用于个人持证就地视察。因此,对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代表应及时颁发代表证书。
   县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证,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发,乡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证原则上由乡级人大制发。为了统一规范,也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
   五、审查代表资格应注意的问题
   审查代表资格,是关系到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当选的重要程序性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当选的人大代表的政治生命。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法制性。审查代表资格问题,是一项法制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事关政权组织纯洁性的大问题。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选举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为群众所拥护、信赖的人。
   (二)要注意掌握不直接决定问题的原则。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对代表选举产生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意见是一种建议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决定问题的职责,即对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当选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当选无效。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三)要注意代表资格的审查范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建议确认代表资格有效或者建议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错误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如果当选的代表确有错误或违法行为,不适宜当人大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
   (四)要注意审查代表资格的程序性。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是在选举委员会已经依法审查、确认了选举结果的前提条件下所进行的审查,未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选举结果的代表当选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受理审查。二是无论是对选举的代表还是补选的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均应形成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印发文件,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才能发布公告。
   (五)要注意代表资格审查的合法性。根据选举法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据此当选的新一届人大代表,都必须由上一届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才是合法有效的审查。因此,本届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作本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审查应是违法无效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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