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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

 
作者:杨玉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为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目标,发挥应有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一、坚定监督理念。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的监督理念,并将其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监督法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人大监督必须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重大监督事项和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把监督工作规范到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来,始终恪守依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在监督权的行使中,切实尊重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常委会的整体效能。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监督事项,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以集体智慧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反映民意。同时,还要强化监督者接受监督的理念,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规范监督行为。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监督行为的法律。在今后的监督实践中,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并针对目前存在的监督程序不够规范、监督方法不够灵活、监督成效不够明显等现象,对以往监督工作和相关规定、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同时,要按照监督法的立法精神,研究和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在监督理念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在监督程序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在监督方法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有效进行。
  三、突出监督重点。一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监督。把保障和促进更好更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拓展港口功能、加快临港产业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县域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以及“三农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把监督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重要战略部署、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上。二是围绕群众切身利益开展监督。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依法进行监督,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监督。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纳入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切实解决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要强化司法监督,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反响大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坚决遏止司法腐败,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促进公正司法。
  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健全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和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原有的议事程序和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使监督更具体、更有操作性。二是建立监督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过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人大监督的社会效果。三是建立跟踪机制。对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跟踪机制,保证监督的连续性,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强化监督反馈机制。健全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重大监督事项的约见、答复、报告以及监督落实整改等制度,督促“一府两院”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对人大在视察、调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回音、有结果。五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有关机关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六是建立自觉接受监督机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监督。
  五、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改进审议方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审议效果,会后狠抓督办,确保审议意见的落实,必要时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印发“一府两院”执行,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听取落实情况的报告,一督到底,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每年选择3~4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加强整改督办,实行跟踪问效,避免形式主义。同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外部监督与其内部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三是适时运用刚性监督措施。凡列入常委会监督范围的事项的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不落实、不执行的,必要时将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六、提高监督能力。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监督法,真正理解和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理解和把握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理解和把握人大监督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为监督法有效实施提供可靠保证。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方法,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全面检查(察)与随机抽查(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个别走访与开展座谈相结合、先期调研与上下联动相结合,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正做到扑下身子、放下架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洞察深层次矛盾,多提有深度、有力度、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法规定的职权行使到位。

(作者系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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