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准确把握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依法决定等重要界限,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保证和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有力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行使决定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地方人大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要善于把地方党委关于地方事务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依法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依法行使决定权,有效地保证了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003年,省委六届三次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要求,回答了党的十六大后河北怎么办、怎么干的问题,对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重大部署。为了促进和保障省委重要决定的贯彻实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决定的决议》,提出要把学习贯彻省委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三步走”的步骤,领会掌握省委提出的四大主体战略和十项重要举措。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做好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为加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省委提出的加快全省发展的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开展生态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省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又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为了推动和促进生态省建设工作,2006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建设生态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组织实施《河北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强调要创新思路,建立生态省建设的长效保障机制,完善法规,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形成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省建设机制。决议要求全省上下要同心协力,奋发图强,扎扎实实地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围绕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财政预算、决算,财政资金运行、管理行使决定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和预、决算的部分变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的重要内容。除每年初召开的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革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之外,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的常委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民经济运行和调控措施落实情况、上年度决算情况的报告、审计部门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如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及全省总决算的报告,关于2005年1~6月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0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决议要求,省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的报告,有效地保证了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紧紧围绕和抓住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不久,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和配合省委抗击非典的战略部署,在事关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依法行使决定权,在第三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坚持依法防治非典、建立疫病长效防治机制的决议》。决议要求,要深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坚持依法防治,依法管理;要认真总结经验,依法建立疫病长效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倡导文明的社会公德;各级政府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发展经济不动摇,努力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决议的制定和实施,对支持和促进全省抗击非典的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行使决定权。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精神和省委的部署,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就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决定。确定了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一般应安排在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同步进行,同时还确定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2006年11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重新确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加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工作。认真总结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以适应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客观需要,为行使好决定权提供基本条件和保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行使决定权的有关法规建设,在往届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把制定有关法规提上议事日程,列入立法计划。从2004年开始,按照立法计划,着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在充分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于2005年5月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这个规定明确界定了“重大事项”的内涵和范围,即明确了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明确提出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要求;明确保证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有关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为这项职权的行使进一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些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立法、监督权的行使情况相比,决定权的行使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行使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责。行使好决定权,对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充分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权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运行机制中居于重要地位,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密切相连,相互作用。对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使好包括决定权在内的“四权”,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决议、决定同法规一样,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某些方面、某个领域,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时,可采取决议、决定的形式,这样更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工作。特别是相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讲,更应把行使决定权当作重要职责,依法认真行使好。
二是加强调研,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作出的决议决定实质性内容少,针对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为此,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中心,立足大局,抓住重大事项,有针对性地选择具体问题、实际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反映民情,集中民智,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充分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群众基础,以在实践中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
三是注重实效,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人大的决议决定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是维护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否具有权威性的重要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是一种严肃的依法履职行为。决议决定一经通过,就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性,都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放在与作出决议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把确保决议决定的落实作为行使决定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那些有实质性内容,针对具体问题的决议决定,要明确督办部门,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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