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停车场位置很多,但是一直都对外收费停车,搞得我们业主反倒没有车位了!”
“开发商违规建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严重影响了我们楼的通风和采光,我们要夺回‘阳光权’!”
“好不容易有了套房子,70年后怎么办?真让人不放心!”
“房东把房子租给了我,可没几天就又租给了别人,我是不是得搬出去?”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机遇与矛盾同在,发展与问题并存。在城市,房主和物业公司为楼梯、车库等的空间所有权而争吵;在农村,农民为了宅基地归属问题而结下仇怨……楼梯、车库、宅基地,看似平平常常的“小事”,许多人却因之而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不乏大打出手,严重威胁着人们彼此间的友好关系,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有碍社会稳定。同时,财产未来的归属让人们疑虑重重。今天属于自己的财产,明天会不会被强占、被征收或者被征用?
无论是小区的车场、车位,楼层的通风和采光,还是财产的未来去向等问题无不与物权密切相关。物权法的出台消除了人们的疑虑,维护了民众的切身利益,惠及了亿万百姓。
民众利益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那么物权法究竟给民众带来了哪些实惠呢?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有了物权法,业主吃了定心丸,不仅有了自己的车库、车位,还能决定车库、车位的去向,解决了小区内停车收费,甚至没有车库、车位的“尴尬”; 有了物权法,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得以解决,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了物权法,广大群众解除了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忧虑;有了物权法,保证了登记人的优先购买(租赁)权,有效抑制了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一女二嫁”、“一房多售”的欺诈现象……物权法解决了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让他们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民生关系和睦相处 物权法不仅明确了物权,还调节和改善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让人们减少纷争、避免矛盾、和睦相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人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邻居的阳台上;邻居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的窗户;隔壁住宅装修,噪音难以忍受……种种问题造成邻里之间纠纷不断,关系紧张,影响到人们的和睦相处。
物权法的出台,让人们看到了和谐的希望。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邻里关系和谐无疑是一个重要环节。邻里关系和谐,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营造温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氛围。物权法在野蛮装修、噪声损害、污染环境等方面调节着邻里关系,让百姓和睦相处,不仅营造和确保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创造了彼此幸福和谐的生活空间,也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民众生活安居乐业 早在2400百多年前,先贤孟子就指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就是说,稳固的物质基础、受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将导致稳定的精神诉求,并激发无穷的创造力和进取心。这是孟子 “民之为道”的关键,也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前提。如果没有物权的保护,不能确定人与物的归属关系,今天属于自己的东西,明天就可能“不翼而飞”,就不是自己的了。那么,人们就不可能积极、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物造物,物尽其用了。只有百姓有了“恒产”,才能有“恒心”,才能安居乐业。
物权法明确了物的归属,为权利人发挥物的效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物权法的出台在给与人们“恒产”的同时,也给了百姓“乐其道”的“恒心”,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大政方针,让人们可以放心地爱护财富、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是一部重视民生,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物权法与13亿民众息息相关,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政府的相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媒体应该做好物权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机关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让物权法在实践中惠及于民。相信,随着物权法的不断完善,广大民众将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比喻的那样:“今年花儿开,明年花更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