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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多敲“质询”之钟

 
作者/杨维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监督弱化问题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这项新规定要求,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即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另外,若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组成人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民日报》4月12日)。
  这则消息读来令人欣慰,因为它提出了一个大家都想提但还没提的敏感问题,即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方面要多敲“质询”之钟。
我们知道: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而提出质问,并要求其改正的行为。质询权是人大专有的一种刚性监督手段。对此,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均对人大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法律早有规定,但至今,各地人大真正启动质询的,并不多见。究其原因,既有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有人大自身的原因。加上少有先例可循,比如,有的地方人大重配合、轻制约,怕这怕那,干脆弃质询权而不用等等。我们说,如果把人大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比作是弹钢琴的话,不弹“质询”的这一个重要的音符,监督的乐曲就显得不够完整,不够和谐,也不够响亮。这次,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等项规定,首要意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质询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直观、便于操作的规范,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值得充分肯定。
  启动质询程序并不意味着动辄挥起质询大棒。它的运用应当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当行政和司法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涉及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农民负担等方面,公民个人势单力薄,及时启动质询程序,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使违规行为在人大的框架内以合法的方式及时得到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质询不可或缺。关于“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着的一般问题或影响不大的问题,能用其他监督手段解决的照样可用其他监督手段解决。总的来说,在监督弱化的情况下,启动质询程序,给有关部门及时敲响警钟,预防行政和司法行为“越界”,做到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于质询程序的新规定,适应于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搭建了人大监督的新平台。其作用不可小觑。希望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创新精神,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多做文章;在增强监督实效上多下功夫,充分运用包括“质询”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把监督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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