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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意义重大

 
作者/王成保

  据悉,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对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进行单项表决,这在该省人大常委会尚属首次,在全国也属罕见。笔者认为,对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意义重大。
  第一,可以激励表决人决策的公正性,纠正形式主义的审议。一直以来,对议案审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条款,各级人大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合理的处置机制,导致参与表决的同志在对议案表决时左右为难,一方面可能为了“顾全大局”投了赞成票,真实意愿不能得到完全表达;另一方面可能因某条款有争议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违背了表决的初衷,审议因此容易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对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契合了表决人的真实意图,能够激发表决人更加真实、自由、充分地表达意志,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表决人的履职积极性,促使议案的决策更加合理、更加公正、更加科学。
  第二,可以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立法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一件包含多项内容的议案的某些项目意见可能会有分歧,甚至是很大的分歧,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争议条款不闻不问,甚至有意回避,仍然依照惯例,采取合并表决的办法,议案极易留下先天缺陷,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对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能够从源头上平衡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促使立法部门充分考虑和反映不同阶层的立场,集中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从而真正实现立法为民。
  第三,可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还是行使撤职、罢免等职权,最后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和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因此,合理的表决方法、程序对实现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立法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需要严谨、周密的考虑,任何问题和分歧,最后都可能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对争议条款实行“单项表决”,一方面,可以弥补合并表决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整体质量,促使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创新了立法方法,完善了立法程序,维护了立法的公平公正。同时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加强了人大监督乃至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重大,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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