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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向农民工大步走来

 
作者/郭丽坤 振 华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农民工的“国民待遇”问题也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我们高兴地看到,近几年来,特别是2006年,针对广大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国民待遇”已向农民工大步走来。
  中央政府: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指明方向
  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针对当前农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工资偏低以及被拖欠问题,《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若干意见》还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利好消息”,如:我国今后将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国务院文件及时地为实现农民工的“国民待遇”问题指明了方向,体现了我们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宗旨。
  地方政府: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排忧解难
  2006年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措施,为实现农民工的“国民待遇”而排忧解难:
  ——江西省从2006年12月起至2007年2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吉林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对农民工子女取消了借读费等,就学手续越来越简单,还可以随时插班就读,随时转出。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子女还能享受流入地政府的救助。
  ——山东省积极促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将在3年内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006年前10个月,共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5596件,为50828名农民工追发工资9745万元。
  ——安徽省重新调整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市可在每月380元到460元的幅度内自行决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截至2006年10月底,已积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约8460万元,为解决建筑领域欠薪问题提供了资金保障。
  经过近两年的集中清欠工作,全国大范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减少,大部分省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对此,国家2006年启动了一项旨在保障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安全权益的“平安计划”。按照这项计划,2006年,全国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要全部参保;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实现参保;2008年,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今后凡不给农民工参保的用人单位,要自行负责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上年底增加992.95万人,增幅为79.3%;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4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354万人,增幅为276.89%。
  劳动部门: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献计献策
  为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全国性的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活动。同时,采取四大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二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拖欠;三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四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雇主缴费”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专门为农民工“量身订做”了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并部署今后3年持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的专项扩面行动。此外,还将积极探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的办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也在积极探索中。
  司法部门: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从畅通申请渠道、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入手,普遍加大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力度,对欠薪案件和工伤案件不再审查经济条件,对涉及人数多的农民工群体性案件放宽审查标准,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
  重庆市政府决定强化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部门: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供氧输血”
  农民工进城打工、学习技术、积累资本,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已融入城市,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要返乡创业。这些回乡创业的人需要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许多地方金融部门积极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供氧输血”。
  农业部门:为农民工的“国民待遇”提供培训
  目前农民工普遍缺乏劳动就业培训机会。对此,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了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的“阳光工程”,在培训方式上推行订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重点围绕当前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技能培训。据调查,接受“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绝大部分都获得了1年以上的稳定就业岗位,月均收入达到833元,比未接受培训直接就业的农民工高出约200元,比在家务农的高出约400元。此外农业部还会同劳动保障部正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十一五”期间计划每年培训800万人。还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和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本文资料引自《人民日报》、《农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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