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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保障铁路建设与发展

 
作者/刘建伟 郭 峰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为河北省铁路建设、运输两大市场的培育与规范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河北省铁路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河北地方铁路兴起于1958年,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国铁路网及河北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地方铁路及承担社会运输专用铁路单位已达12个,延展里程1156公里,位居全国第二。而规范铁路行业的《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属于政府规章,1993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虽在河北铁路建设、运输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河北铁路建设与发展形势和铁路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本省实际的地方性铁路法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年磨一剑,《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终出炉
  2004年5月,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局以《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施行中已成熟的内容和近年来铁路管理经验为主要依据,完成《河北省铁路管理条例(草案初稿)》。9月8日,行文省交通厅,请示启动立法工作。
  2004年10月18日省交通厅以《关于将〈河北省铁路管理条例〉列入2005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请示》行文省政府。省政府予以大力支持,在将《河北省铁路管理条例(草案)》列入省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项目”的同时,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2005年2月1日,省法制办审阅《河北省铁路管理条例(送审稿)》后,发函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北京铁路局等11个部门征求意见;召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
  继而,由省法制办牵头,省交通厅、省铁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了反馈意见,并在吸纳反馈意见、沟通协调中反复研究了《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40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送审稿进行逐条逐款的修改,形成了《河北省铁路条例(草案)》。
  2005年4月29日,省交通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河北省铁路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体研究修改。6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主任会议,对《河北省铁路条例(草案)》进行了会审修改,并于6月21日上报省政府审议。6月28日,省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议案。2005年7月以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安排了立法调研工作,征求了省编办和11个设区市人大意见。特别是就立法必要性和设定铁路运输营业行政许可,征求了国家铁路部门和有关省市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深入唐山、秦皇岛调研,分别在市人大、开滦集团、唐港公司组织了调研论证,到吉林、辽宁两省进行了学习考察。
  2006年10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认为,省政府提交的《河北省铁路条例(草案)》贯彻了《铁路法》,立法目的明确,内容比较全面,条款设置合理,符合河北省目前铁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06年11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河北省铁路条例(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11个设区市、16个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方铁路管理单位和企业征求意见,并着手修改工作。2007年4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石家庄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对条例草案的名称和适用范围、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行政许可的设置、铁路道口管理等重大问题及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5月10日,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建议继续审议。
  2007年5月23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表决通过。24日,经主任会议同意,《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建议表决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
  迈步从头越,立法保障河北铁路书写新华章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5条,对铁路规划编制、建设用地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运输营业许可,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道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必将加快河北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是为统筹全省铁路建设与管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依照本条例执行”。并从构建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铁路运输市场和整合铁路资源出发,鼓励专用铁路兼营公共旅客、公共货物运输业务,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协议共用。
  二是为加强铁路工作的组织保障,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方铁路资源的作用”。
  三是着眼于规范铁路建设市场,使铁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详细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编制主体、批准程序和修改程序;规定了地方铁路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就建设用地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是为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构建起投资渠道宽泛、投资主体多元、融资方式多样的投融资体系,保障铁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持续、稳定,确保规划项目如期落实,路网如期形成,规定“地方铁路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地方铁路建设和从事地方铁路运营”。
  五是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将其单独列为一章,用9条14款明确规定了在铁路安全保护中有关政府部门、铁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担负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截至2006年底,河北地方铁路及承担社会运输专用铁路已达1489公里,当年完成货运量6214万吨、货物周转量20.7亿吨公里,直接保障了唐山港、黄骅港、西柏坡电厂、陡河电厂、马头电厂、开滦集团、峰峰集团、首钢矿业公司、承钢、石钢、耀华玻璃集团等重点企业的能源集散、生产资料及产成品运输,在拉动地方经济、带动区域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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