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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构建法治和谐——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和谐执法侧记

 
作者/宏杰 红旗 卫华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高检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探索试行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机制,建立和创新矛盾协调处理机制,尤其是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突出“宽”与“严”的界线,实行“多元化”执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温情执法,托起明天的太阳

  2006年5月4日,对于武安市第一中学高三学生阎某来说,是一个灰色的日子。在这一天,他因涉嫌抢夺罪被提请逮捕。主办检察官查看案情时发现,阎某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9元及价值1456元的手机一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阎某进行提审时,检察官从其恐惧中看到了他的懊悔。
  若在以前,检察机关会决定将阎某予以批捕,并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和交付审判。因为“两抢一盗”(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正是“严打”的重点对象。考虑到再过月余,就是高考了,若现在批准逮捕,说不定会毁了阎某的一生;而如果在帮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予批捕,则更有利于阎某的健康成长。主办检察官向院领导汇报案情后,立即到学校和家庭走访了解阎某的情况。调查得知,阎某平时表现一直很好。
  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检察机关认为阎某系初犯、偶犯,涉案数额相对不大,且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批捕不等于放纵阎某的行为。为了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修正人生的方向,检察院又积极与校方沟通,对阎某实施帮助教育,最终阎某以优异成绩被某重点大学录取。同年9月份,该院又对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阎某面对检察机关的格外关爱,感激万分,他说:“是检察院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决不辜负检察官对我的期望。”
  在谈起为何这样处理此案时,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系偶然犯罪,一般情况下对社会危害相对不大,有挽救的余地。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采用相应的司法措施对其进行挽救,这样不但有利于当事人回归社会,还可有效避免其因内心受挫或“交叉感染”而重新犯罪。实践表明,在该案的处理中,由于检察机关掌握好了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尺度”,最终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宽容执法,让当事人双方都是赢家

  2007年元月10日,该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邵某交通肇事一案。嫌疑人邵某(邯郸市复兴区人),因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了魏县的邓某,并致邓某重伤,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以往“惯例”,涉嫌交通肇事的嫌疑人,尤其是“异地”人,为防止其传不到案,影响正常诉讼,检察机关一律是要批捕的。而该案在武安市检察院却有了转机。
  就在案件受理的第二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带着一份“书面协议”来到检察机关,恳请对邵某从轻处理。这份协议规定,邵某积极对受害人邓某进行赔偿,除先付的1.5万元医疗费用外,再付给受害方7.5万元共计9万元,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案件当事人称,签定协议时,邵某的家人已将4?郾5万元落实到位,余款4.5万元将于一个月内付清。赔偿款全部付清后,受害人将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面对这份协议,检察官明白了双方均希望和解的来意,但这份“兑现过半”的协议,仍不能排除“不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说不能完全保障邓某的权益。
   检察官向院领导汇报此案时建议,邵某是过失犯罪,而且自事故发生,邵某就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属于有悔罪表现,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目前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批捕邵某,两家都会为打官司而奔波,不仅会加重其经济负担,也更容易激化矛盾。院领导认可了检察官的建议,并要求有关办案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后再做决定。邵某家属很快将达成赔偿的9万元付给受害方。取得赔偿后,受害人表示完全同意和解,不再追究邵某相关责任,并要求对加害人从宽处理。该院根据受害人的意见,依法对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轻案和解,没有输家。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检察官在总结此案的办理心得时说:“我国法律自古就有‘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亦应成为主流,这有助于在全社培养和谐的社会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

平和执法,让干戈化玉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初犯、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曾处理过一起过失伤致人死亡案。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受害方宽容为怀,化干戈为玉帛。在情与法中的权衡中,让人感到意外和惊讶,但更多的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敬佩。
  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高某和好友贾某、谷某在一起喝酒,酒后,高某和谷某一块儿到魏某、刘某处唠家常。谈话间,高某向在座的魏某、刘某和贾某炫耀自己刚买的一把单刃刀。贾某争着要看,高某不让,两人相争起来,在相互争夺的过程中,高某和贾某摔倒在地,刀刺入贾某胸部。虽然高某立即将贾某送往医院抢救,但贾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贾的家人一次性赔偿20万元。同年12月23日,该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将高某批准逮捕。12月27日,审查起诉部门对此案审查起诉。
  经对案件全面审查,主办检察官经对案情和证据材料核实,认为此案是一起过失案件,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属自首,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且高的家人积极主动向受害方进行了经济赔偿。经调查了解,平时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受害方家属也联名请求不再追究高某的责任,要求对高某从宽处理。检察官便报请院领导同意,将此案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拟对高某做相对不起诉,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两家合好如初。高某面对这份意外的关爱,感慨万千:他感谢检察机关、感谢检察官,更感谢党的政策,是党的政策让他获得了新生……
  对高某的从宽处理,不仅挽救了两个家庭,更促进了两家和睦相处,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搁在以前,这样的事绝对行不通,也不大可能,但我们通过执行有关规定,对此类过失型案件实行‘平和司法’,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罚化处理,敦促加害人通过悔过自新,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以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可以说,高检院实施的宽严相济政策意见,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案件承办人如是说。
  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是为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就是说“和平司法”、“和解司法”不是没有条件限制,而作为一项完整的刑事政策,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视情对待,做到统筹兼顾,强调“宽”并非是要放弃“严”。通俗地说是严要有度,宽要有节,宽与严都不能超越法律具体规定,“宽”也不是法外开恩,“严”也不是法外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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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刑事案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的;被害人充分谅解的;案件当事人和解后,受损社会关系可以修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侵害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刑处罚的。而对于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危害公众利益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公众反映强烈的;侵害人主观恶性深,有前科劣迹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不真实的;受损社会关系修复可能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尚排除在和解之外.

(作者单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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