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7年第八期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作者/刘 卉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饮食条件差等问题相对突出,导致农民工以跳楼、罢工、自残、绑架雇主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的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新闻媒体对山西省洪洞县黑砖窑强迫农民工劳动,摧残农民工身体,以及非法使用和虐待童工事件的曝光,如何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总工会的高度关注下,一场针对非法雇用、拐卖和虐待农民工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打击行动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黑砖窑”事件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漏洞。如对用人单位在强迫劳动者劳动处罚上、对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和劳动者在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条件下被强迫劳动,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方式和赔偿限度。而且当前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软弱无力,直接反映了我国一些行政部门不作为行为依然存在。对侵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现象置若罔闻,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进行及时纠正和解决,出现了问题不采取措施,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山西“黑砖窑”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善待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出发点和必然要求。
  落实“以人为本”思想。“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坚持科学的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可以说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因此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首先需要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及社会性质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者”。其次需要地方政府把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由口号变为行动,坚决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的政策,积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制度和政策,并强制其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对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损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直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能及时制止违法侵权事件,而且还能使法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生效。如在工资的支付上,可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追究欠薪逃匿者刑事责任。在劳动保护方面,企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死伤了人,轻则要让其破产、“关门”,重则判刑,使企业宁可不生产也不愿意发生事故。因超时、超强度劳动导致农民工“过劳死”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随意赔一点钱了事。其次,加强政府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是遏制劳动违法势头、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大规模地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数量和经费,保证有充足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要严格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创造行之有效的劳动保障执法方法和手段。
  发挥行政救济的作用。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及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行政救济渠道。要正确对待农民工的上访,密切政府与农民工的关系,行政机关应积极提供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援助,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深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将很快得到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