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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法》与会计法治问题

 
作者/李召义 胡月芳

  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始终根植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牢牢把握会计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紧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和指导会计实践。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会计法》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会计法》的修订和逐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将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但我国的《会计法》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会计法治的目标
   会计法治的目标是要实现会计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即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状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会计领域内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就是用会计法制的手段来管理和治理、协调会计事务,使国家在宏观上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其次,会计法治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的最高规范和与此相配套的法制体系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所呈现的一种有效和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状态,实现了会计法治亦即达到了这种状态。
   二、我国《会计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会计法》自身的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法律条文的严谨和严密是体现其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基本要求,也直接影响《会计法》的基础性专门立法地位和上承下统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然而,从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文本来看,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例如,《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如此的弹性规定,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留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从而为滥用职权,侵权渎职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
   二是《会计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脱节严重。由于会计立法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部门的不同层面,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既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会计法》自身的贯彻实施。然而,我国的现行会计立法工作与相关部门立法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现象。首先,《会计法》与《宪法》相脱节。从会计法制体系的构建方面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对居于宪法之下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维护和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与宪法相衔接。然而,我国宪法修订后,会计立法没有及时跟进,这自然是考虑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的博弈协调的结果。但是,保持会计法与宪法的衔接与一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会计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严重不一致。如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该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分清有关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权限,避免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法并未同时规定法规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最后,《会计法》与刑事、民事法律的脱节也较为严重。如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却很少,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提出相应的制裁规定。《会计法》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虽几经完善与补充,但也没有与《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
   三是《会计法》的立法宗旨问题。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及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也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题中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不足,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会计法》修订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与之相反的是,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
   三、推进会计法治的措施
   会计法治的实现可从会计法规的完善、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塑三方面着手,来构建和充实会计规范体系,发挥法治的综合效应。
   1、从目前的会计法规的建设来看,会计法规体系已经初具形态,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各种相关法律协调配套的会计法规体系。但至少要在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对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因会计信息的质量因素发生纠纷、索赔等,会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责任。换句话说,作为会计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如果对其他民事主体形成侵害,其应当如何负担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当中应当有所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经济的发展需要。二是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会计及财务工作在互联网领域不断拓展,为适应网络经济和财会网络化的要求,会计法要对网上数据传输、信息披露、数据安全和控制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规定。
   2、在会计技术规范的改革和建设上,一方面承袭了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借鉴、引进和移植国际会计准则,形成准则和制度并存的格局。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造成会计人员观念上的混乱和无所适从。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落实均借助于行政手段,使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这些与会计准则作为一种技术规范不相协调,与国际惯例和会计发达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因此须推进会计改革,强化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指导作用,由政府导向型转向政府指导型,最后向社会导向型过渡,将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改和推广向民间过渡,交给民间机构去完成,逐渐消除其行政色彩,使会计准则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得到广泛普遍的认可,真正体现会计准则的公允性和社会性。
   3、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上,应当注意建立两种机制。一是社会评价机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社会评价,增强其荣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机制。这是会计职业道德起作用的一种方式。进行社会评价的基本形式是社会舆论。它具有特殊的内在威慑性,其源于全社会的某种价值取向,背离这种价值取向即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二是要建立社会利益导向机制。职业道德强调精神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物质形式的鼓励与鞭策。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利益导向和激励。在社会分配格局中提高财会人员的经济报酬,使其能在社会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承认,实际上也是对会计在经济发展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肯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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