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战略任务。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要适应形势的要求,不断刷新立法理念。
一、在立法宗旨上,由重权力轻权利向保护权利发展权利转变
法律神圣的源泉在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权利神圣。法制现代化一项重要指标应是人文精神的彰显与培育,人文关怀的铸就与崇尚,人文关怀的尺度是法制现代化的尺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一宪法精神必将对立法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具体到立法实践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人本位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是立法的使命。
要实现这一观念的改变,首先要由法律工具主义向发展权利转变。法律工具主义是把法律视为强化社会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立法看作加强行政管理的手段。法律工具主义在立法中表现为,重视政府管理,忽视公民权利,法律的价值取向没有摆脱政府本位、官本位的影子,人本位的思想没有占据法律、法规创制的高地。如在立法中要限制权力发展权利。立法机关在设计立法项目时要加速制定保护公民,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把他们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如此,还要设置权利对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公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公权的行使权由人民赋予,人民应以权力所有者的身份时刻关注、约束、监督公权行使者的行为,确保行使者不敢怠用权力、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利监督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符合我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
其次,要由重权力轻权利向限制权力保护权利转变。对权力限制,是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需要。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从政治学讲,意味着政府的职能从权威性管理转换为义务性服务。从法律上讲,政府管理经济不再依赖权力者的意志,而是遵循公民的意愿。宏观调控的地位决定立法时,应确保宏观调控法为限权法。从内容讲,一是对宏观调控权力范围作出明确规范和限定。二是明确宏观调控主体应对调控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三是设计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把权力纳入法律、法规的轨道。如果程序缺失,就难以限制权力。公权不受控制意味着失灵和失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超越规则替代市场“看不见的手”,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就会发生功能性紊乱。公权摆脱监督就会“公权私有”、“公权滥用”,腐败现象就难以遏制。法律、法规的创制,既要规定政府的权力,又要规定政府的义务,并对其怠用权力、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设置惩戒条款。对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不仅要给予行政处罚,而且需要进行精神和物质赔偿的,要进行赔偿。
二、在立法时机上,由经验立法向超前立法转变。
在立法时机选择上,传统的立法思维是经验立法。经验立法思维是一种片面的立法观,把法律简单的看成是客观的反映,忽视人们对规律的预见性和普遍规律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超前性。
立法时机的选择,应从实际出发,只要现实提出了立法的客观要求,就应及时创制。不能把法律、法规机械地看成是现实的写照和确认。有些规律不必都亲身实践,可以通过学习、借鉴、移植他人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有益的,而又适用于自己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在创制内容上,要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又适合自己的做法,有的甚至可以移植。博众人之彩,纳百家之长,才能提升法律、法规质量,体现时代精神。特别是“入世”后,法律、法规不仅是一国意志的表达,而且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立法要树立世界意识,与国际接轨。
经验立法的弊端之一是导致立法滞后于实践,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需要。一事当前,应树立“先立规矩后办事”的立法理念。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超前功能,法律、法规将变成一条僵硬的绳索,束缚社会,窒息社会。正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导向性、促进性,才能变革旧的东西,法律、法规才会鲜活,才对人类文明具有永恒的魅力。
三、在立法渠道上,由部门立法向项目立法转变
部门立法,是指涉及某个部门的法律、法规由该部门起草。项目立法,是把立法项目交由最佳起草人起草,可委托人大有关委员会或下级人大常委会、大专院校、专家起草,也可进行立法项目招标起草。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由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难以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把本不属于自己的职权也自赋己有,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打架”。为了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应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由部门立法向项目立法转变。在创制过程中,要把法规创制活动从狭小的天地解放出来。拓宽民主渠道,提高民意含量,以民主精神落实立法民主。因此,《立法法》第一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表明我们在立法中要拓宽民主渠道,敞开立法大门,使立法创制过程公开。创制过程公开有三条途径,即立法计划公开、立法草案公开、立法审议公开。立法计划公开、有利于立法起草渠道的拓宽。立法草案公开,为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构筑平台。立法审议公开,有针对性地召开立法听证会,征求法律专家、特定关系人的意见,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群体的意见能够全面反映到法律、法规草案中来。
四、在立法技术上,由粗放立法向细腻立法转变
在法律、法规的条款设计上,是粗放一点好,还是细腻一点好,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粗放立法的表现,内容空泛,概念模糊,自由裁量大。粗放立法,一是增加了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无论对执法者还是守法者,粗疏的条文使他们感到模棱两可,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无所适从,失去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并极有可能为个别人曲解法律、徇私枉法留下空间。二是降低了法律地位。由于法律、法规条文粗放授权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因操作性不强,政府自行制定办法,这样等于把人大的立法解释权移交给了政府。如果政府的实施细则、办法背离立法原意,还将危及到法制统一。三是造成人大的法律、法规旁落。政府不制定实施细则,人大的法律、法规因可操作性差,执行不了;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人大的法律、法规便无人问津。粗放立法不是科学的立法观,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质量,尽而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可行性。
法律规则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明确性。法制规则明确与否标志着立法技术的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精确和细腻。在上个世纪80年代,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立法步伐需要加快,不过分拘泥立法细节,有它的历史原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见倪端、立法经验日益丰富,法学理论日渐成熟的情况下,立法工作不仅注重速度,更要注重质量,适时地由粗放立法向细腻立法转变,着力于对法律、法规精雕细刻,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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