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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话语权

 
作者/王 昀

  话语权就是说话的权力。有了话语权,就能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地方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就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用好自己的话语权?根据一些地方的体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苦练内功,提高话语质量。话语权能否用好,与话语的质量有很大关系。高质量的话语来自高素质的功底。话语的质量高低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很大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在常委会上的发言质量,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其次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治理念指导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再次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不仅要熟悉人大工作业务,而且要熟悉所论及的事项的业务知识;再其次要提高自身的科技文化素养,既要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又要了解最新的科技文化发展动态。
  吃透实情,用准话语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地方的审议通常有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两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审议发言都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还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只有对所论及的事物有充分的了解,知晓其过去、现在的情况和将来的发展态势,并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掌握事物的本质特征,才能言之有物,抓住要害,透析论述。
  秉公直言,该讲必讲。电视剧《水浒》中有一句歌词: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完全适用。常常有一种情况,有的组成人员对某个问题情况了解,问题的实质也能看出,但或者碍于情面,或者担心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或者想明哲保身,发言时畏首畏尾,说半句留半句,有时干脆学“徐庶在曹营,一言不发”。遇到这种情况,组成人员就必须想到自己的责任,要扪心自问:人民选我当代表,代表选我当组成人员,责任何在?要勇于直言,只要是立言为公,执言为民,就必须踏实履行自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该说话时坚决说话。不说则已,说则透彻。
  保护少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有时会出现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甚至分歧较大的情况,固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审议和讨论,以统一思想认识,但也要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不要强求一律。“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捍卫你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这才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正确的做法。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原先保留意见的同志发生了变化,但也是允许的。不管怎样,保护少数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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