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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效率提升与和谐社会法治环境建设

 
作者/峰 岭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屡屡出现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市场欺诈等公益侵害事件,并有治而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经济运行秩序与社会和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根本还在于地方经济社会法治滞后,法治环境不优,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保障功能不健全。专家指出,法贵于行。当前,迫切需要提升法治效率,加快地方经济法治环境建设,提供社会和谐的法律保障。
   一、消除公益用法阻碍,大力支持公民依法维权
   在一些地方,当发生公益侵害事件时,民众用法往往受到来自“官方”的阻碍。前些年,四川省资阳市发生严重的沱江污染事件,造成沿江群众与渔民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亿多元。然而,为了防止受害者通过用法,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就此专门发出红头文件,禁止律师代理沱江污染事件中的民事诉讼,阻止群众用法维权。无独有偶,苏北某县一家企业严重侵占职工利益,引起职工集体上访。在这过程中,一些职工想到用法维护自身利益,便请律师代理,准备提起法律诉讼。然而,此事被县里领导人知道后,更派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人员,找相关律师进行“谈话”,阻止律师参与群众用法。类似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公益违法事件的发生,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与管理不到位不无联系。因此,当事件发生后,往往地方不是用法律的方法和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千方百计阻止群众用法,使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合理足额赔偿,从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这说明,加强地方法治与提升公益法律效率,首先应加强行政法治,解决行政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与行政违法问题。同时,要下功夫治理和消除用法阻碍。地方党政纪检监察、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大对行政违法与阻碍群众用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倡导和支持群众用法,推进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二、改变“法律钝齿”现象,强化法律自身的刚性
   在地方法律维权,特别是在运用法律进行公益侵权事件维权中,法律往往表现缺乏应有的刚性特征。曾被列为全国环保违法典型的福建省屏南县联营化工厂污染事件,尽管受到国家环保部门的严厉批评,但在诉诸法律过程中,最终并未能给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据报道,这一案件被当地法院一审拖了将近两年半时间才判决,1721名受害者平均每人得到的损害赔偿只有145元。四川资阳沱江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企业最终仅向渔民赔偿1170万元,与污染造成的2亿元经济损失相比相差甚远。同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环保部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企业的处罚,最高限制为100万元,这与违法排污企业的直接收益比是微不足道的。
   公益违法事件中的“法律钝齿”,使得法律在与违法行为较量中,显现出软弱与无奈。法律制裁畸轻,罪罚严重不当较为普遍。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源于制度和源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但法律本身缺陷和执法不严是更加直接的原因。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还不完善,难以加大对公益违法的处罚力度。一些地方对公正用法存在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加剧了“法律钝齿”现象发生。加强地方法制建设,必须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美国是较完善的经济法制国家,但在企业发展中,也会经常出现违法等行为。对此,美国政府和执法部门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处罚力度,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要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美国杜邦公司在美西弗吉利亚和俄亥俄两个州生产特氟隆产品已有50多年。近年中,当地居民怀疑杜邦在生产特氟隆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全氟辛酸氨,会造成空气、土地和水资源的污染,可能含有致癌物质与影响生育。不久前,美国环保等部门便将杜邦公司推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杜邦公司支付500万美元的相关科研经费,专门用于对全氟辛酸氨是否致病的研究;并赔偿居民体检费、相关医疗费、环境清理费等3.43亿美元。同时,美国环保署对杜邦公司自产生环境污染以来,每天处以2.58-2.75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累计处罚超过3亿美元,这项处罚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的最高环保罚款。由此来看,唯有增强法律的刚性,使法律的“牙齿”锋利起来,才能有效制约违法者的逐利与贪婪行为,让侵权者产生痛感,汲取教训。
   三、防止法律底线“失守”,增加群众用法吸引力
   近年来,我国地方小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而在事故发生时,许多受害者及其家人并不走法律维权的道路,更多的是选择“私了”。一些矿主甚至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致使发生矿难时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败德矿主由此违法的胆子越来越大,在发生事故时常常采取隐瞒真实情况与死亡人数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重庆拆迁“最牛钉子户”,不服从拆迁坚守自己房屋两年多,以此维护自身权益,当问及为什么不走法律维权的路子时,户主杨武先生回答直截了当,他认为在官与民的法律对恃中,法并不能帮助自己。在一些地方,还常常出现“打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四川有位消费者花了4000多元定购了一套家具产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这位消费者找消协、诉诸法院。先后用了两年多时间,最终法院判决厂方赔偿400元。对此,这位消费者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用法维权呢!
   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存在法律底线失守现象,一些群众失去用法维权的信心和积极性。在一些地方出现公益侵害事件时,受害群众往往走集体上访等聚众维权路子,找政府多于找法律。对此现象,基层法律界人士认为,防止法律底线“失守”,需要在方便群众用法上下功夫,增加群众用法的吸引力。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社会就存在“去法”理念和厌讼情绪。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与法律的普及,人们用法维权理念有所增加。但由于在一些地方法律效率不高,法律维权带来的效果不明显,使得许多群众放弃用法。对此,专家认为,应当改进法律诉讼制度,扫除起诉障碍,增加法律向弱势一方倾斜度,使胜诉者能够充分获得实际利益,调动用法积极性。例如,将诉讼中的律师费、技术鉴定费等改由败诉方承担,下调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等,给受害者以用法的实际“甜头”。同时,还应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美国最为典型的斯考特兄弟燃放烟花炸伤眼事故赔偿案,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提出600万美元的诉讼赔偿要求,其中100万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双倍赔偿”条款,实践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
   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法律运用时效性
   时下,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然而,由于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实际存在着“用法成本”过高、耗费时间过长等的现象,使得人们在发生侵权后往往选择了放弃用法。近年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社会问题,甚至于温家宝总理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然而,在这之中却很少有人用法维权,原因就在于用法成本过高,以及法律维权的艰辛。浙江一位农民包工头,带领82个当地农民到辽宁葫芦岛市承建炸石等建设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170多万元,使这些农民工干了一年多空手而归。在法院判决胜诉,多年仍拿不到一分钱的情况下,这位包工头靠自己继续打工挣钱,一点点地归还所欠82个农民工的工资。他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被评为2006辽宁省十佳年度感动人物。而从法的层面看,显现出的却是法律的无力与苍白。前不久,到江苏大丰市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山东汉子赵希顺兄弟俩,为讨要拖欠的打工工资与资方矛盾激化,赵氏兄弟对用法维权失去信心,坚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结果,发生将老板一家四口人杀害的血案。
   许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占时,不愿依法加以保护,究其原因,不懂法、不会用法固然有之,却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考虑用法成本与法律时效问题。应当承认,用法需必要的“成本”支付,办案也必须要走相关程序和耗用一定的时间等。但是,有关执法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等,都是降低“用法成本”和提高法律时效的重要方面。同时,增加对精神与经济赔偿的数额等,也有降低“用法成本”的实际效果。只要用法成本与用法效益成正比,公民用法维护自身 权益的行为就会不断增多。
   五、提供法律帮助,拓宽法律服务渠道
   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便民用法。时下,有许多地方群众用法受条件限制,盼望相关方面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与帮助。一项对乡镇的调查显示,当前基层在法律制度建设、具体法律知识与用法渠道、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法律援助与领导者法律素质等九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法律服务。在农村,懂得法律知识的基层干部不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更是少见。许多乡镇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所,农村撤组并村后,原来负责法律和民事调解的村干部被精简,农村法律服务处于组织空白状态。一些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农民,想用法时常常被“钱”所限制,无钱去打“官司”。不少地处山区或边远农村的群众,法律信息闭塞,用法渠道不畅。在许多民营企业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虽聘用法律工作者,但其主要任务是为老板服务,而企业中的职工维权组织及其服务体系建立都还是空白。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这对于方便困难群体用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援助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不能满足便民用法的社会需求。事实上,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的空间很大。湖北某县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对于农民的投诉一时处理有困难的,由工商部门实施先行赔付制,将法律维权服务送到了农民身边。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部门,在边远地区建立了电子立案系统,使诉讼立案不必跑到县城,方便了群众打“官司”。专家认为,对于环境污染等公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帮助,应当鼓励与奖掖民间环保组织、其它社会团体等代表诉讼,扩大政府和律师机构无偿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政府财政拨款、专项税费和罚没资金、民间企业赞助等资金来源的公益损害诉讼赔偿制度,以保障公益侵害中的民事索赔权等。
   六、走出法律“白条”与“用法无门”的尴尬,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执行难”与法律“白条”现象,已是影响地方法律效率的突出问题。据报载,湖南省岳阳市一位民营企业的采购员,为讨回法院判决书中胜诉的11万元资金,先后10年跑省51趟、进京17次,要求地方法院依法执行,得到中纪委、最高法院等部门的督办批文40多件。然而,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这位采购员将法院的判决书折价临街拍卖。同时,公民在遭遇公益侵害时还存在“用法无门”的法律尴尬。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沿江1000多公里流域内的1000多万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对此却最终没有看到法律保障的踪影。前些年发生的红光实业公司股票欺诈案,上海11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红光公司财务虚假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历经四年一直未被法院受理。
   无论是法律“白条”还是“用法无门”,都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从法律“白条”演绎到拍卖“判决书”的背后,反映出法院“执行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这其中有社会法律信用失缺等因素,更有行政干预和执法徇私与不作为等问题。提高法律尊严与权威,应从领导者与执法者自身做起,领导者和执法者首先应成为遵法守法者,坚决摒弃权大于法行为,从严执法,提高法律效益与效率,推动全社会法律信用建设。同时,重视法律完善与机制改革,确立司法免受行政干扰的主体位置,保证司法公正。从而,不断优化地方法治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便民用法的广泛渠道和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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