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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需警钟长鸣(一)

 
作者/桂 旺 赫 捷

  矿难、毒气泄漏、交通事故、重大火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夺取了许多人的宝贵生命,给众多家庭带来不尽的悲痛。痛定思痛,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们分两期,简要介绍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多一些法律知识,多一份责任心,少一点生产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哪几个等级?
   2006年11月的一天,某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塌落事故,60多人受重伤,但无一人死亡,这个事故就属于重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而分的:(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2007年初春的一天,某个体煤矿发生透水事故,30多名矿工被困井下,矿主不但没有及时报告,而且还对外封锁消息,结果导致12名矿工遇难。那么,矿主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这样就可以赢得宝贵的救援时间,减轻生命财产损失。为此,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因此,在这次事故中,矿主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受到刑法惩罚。
   3、事故报告程序有何规定?
   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但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当然是越快越好,这样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救援,但是,在实际中报告事故不能因为着急而丢三落四,更不能急中出错。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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