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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怎样行使撤销权

 
作者/颜梅生 王 静

  爱好摄影的陈红在上网时,发现一家网上商店专门销售数码相机,无论款式、型号、品种都很齐全,且可以随意选购,可以通过邮寄交货,可以在交货后付款。陈红通过比较,觉得一种标价为1.8万余元的数码相机很适合自己,遂根据要求在网上注册,并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了订单。次日,陈红左思右想,感到太贵,萌生了悔意,但又认为见过相机再退货也不迟。一周后,相机如约邮寄而至。陈红发现相机中的许多功能对自己并不实用,便决定不买并拒绝付款。不料网上商店却将陈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付清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上购物合同实质上就是买卖合同,其纠纷的处理适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网上商店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陈红提交订单属于承诺,彼此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且已不再具有可撤销或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判决陈红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网上购物如何行使撤销权呢?要说明网上购物合同可否撤销、怎样撤销,就必须从网上购物的模式、法律性质、法律后果说起。
   1、网上购物的模式。网上购物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网上商店将所要出售的商品的性能、售价在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在网上挑选。如果消费者决定购买,则根据网上商店的要求注册后,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通过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网上支付价款或者交货后付款。网上商店交付货物,消费者结清货款后,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二是网上商店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时已经说明,该订单在其接受前对商店不具有约束力。网上商店在收到消费者提交的订单后,会在48小时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且网上商店需要消费者首先汇款,才会向消费者发出定购商品。如果消费者不在指定的时间将货款汇入指定的账户,该买卖合同自然失效。本案所涉及的模式明显属于第一种。
   2、不同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下, 网上商店明确宣称消费者的订单对其没有约束力,可见其陈列商品、发布商业广告应为要约邀请。消费者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乃是要约,网上商店向消费者确认订单才构成承诺并使买卖合同成立。但对于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 由于网上商店商业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而构成要约,消费者一旦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 即属于承诺,买卖合同便告成立,双方都必须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无疑,本案陈红提交订单,合同便已成立。
   3、不同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构成要约,即在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下,消费者要使合同无效,可以通过撤销要约、撤回要约的方式来实现。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即属于第一种模式,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想要使该合同无效,只能通过撤回承诺和撤销合同的方式进行。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等情形。且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本案中,陈红没有撤回承诺,也不具有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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