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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是法中之义

 
作者/田耀芳

  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热情和能力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为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县级人大代表职权履行不到位、不充分,使代表的作用与其地位不相符合,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地方人大代表工作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成效。

县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现状

  县级人大代表履职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代表履行职权不到位。审议权行使不充分,履职过程不扎实。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虽然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却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定程序,走走过场而已,个别代表任职几年,甚至提不出一条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询问、质询、罢免权基本处于“静止”状态。代表法就代表履行职责虽有明文规定,但碍于法律规定不具体等因素,使上述权力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形同虚设。
   二是代表工作重点不突出。县级人大在开展代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循规蹈矩,缺乏创新力。年年都是那几项议题,每个议题都一视同仁,开展活动也是坚持固有模式,“开个会、转一圈、吃顿饭、总个结”,活动质量不高。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导致代表多是泛泛而听,草草而看,淡淡而谈,审议时抓不住实质要害,就报告审报告的多、重复发言的多,能够提出高质量意见的少,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更少。
   三是代表履职积极性不高。不懂执行代表职务,在现实中,部分代表对自身的权力、义务不清楚,认识不到代表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人民给予的,甚至有的人错误地认为代表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并不需要履行什么职责。不愿执行代表职务,部分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把履行代表职责当成了一种负担,缺乏肩负人民重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敢执行代表职务,有的代表好人主义当头,不愿得罪领导,怕自己提出不同意见影响领导对自己的看法,甚至怕遭打击、报复,于是发言时讲成绩多,讲问题少,提意见潦潦草草,这种现象在党政机关和企业界的代表中较为多见。
   四是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不充分。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没有及时在选民中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使群众对大会的精神和重大举措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一些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不够,有的代表借口本职工作忙,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少,深人实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群众呼声更少,无法将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及时地反映到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起到联系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几点建议

  代表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代表工作的好坏和质量,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成效,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各地人大应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与时俱进,切实改进代表活动方式,创造性地开展代表工作,真正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
   一是进一步完善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代表活动规定过于原则的内容、方式、任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补充,加以明晰,给代表一个具体的目标任务,使代表工作、活动有法可依。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法律应硬性规定对人大代表素质方面的要求,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和确定程序,改革现行的代表选举方式,健全选举竞争机制,把好民主选举关,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履职能力,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代表,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二是大力推行代表任职专职化。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由于受时间、精力和水平的限制,绝大多数代表无法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19名特别委员从幕后走向台前,对提高最高权力机构的立法质量和监督质量,推动人大工作更好地开展起到了更好的作用,这就是很好的证明。当前,应转变陈旧观念,克服平衡照顾思想,大量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在代表中的名额。领导干部当代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不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实现人大代表由“先进劳模型”、“照顾安排型”向“政治科学型”转变,切实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应积极尝试会议组织形式的改革,尝试专题审议。召开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审议时,可召集对该议题较熟悉的代表参加,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让代表议深、议透,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
   三是加强对代表的知识培训。代表的责任意识强否,是代表履行职务好坏的前提条件。所以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增强代表对履行自身职务重要性的认识,促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培训形式上,也要改变过去通常采用的一届集中培训一次的做法,代之以分散、灵活的方式进行,在培训内容上以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专题法律知识讲座等。总之,要使代表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为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建章立制,努力实现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代表工作保障机制,提供经费保障。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实施人大代表职务津贴制度,每年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项代表职务津贴资金。建立健全组织网络,逐步完善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络机制,为代表联系选民创造条件,保证民主渠道畅通。建立代表知情知政机制,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通过创建“代表活动站”、按时寄送法律文件和学习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渠道,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正确行使职权。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通过开展考核评优、向选民述职等活动,适当的给代表增加压力,增强代表对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的意识,激发其履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作者系河北省清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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