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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洋腐败”

 
作者/徐爱萍 金 言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洋腐败”就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入而现身中国。据媒体报道,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在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洋腐败”案例可谓五花八门,“洋腐败”造成的危害令人触目惊心,其存在的根源错综复杂。事实证明:“洋腐败”已经成了危害中国的新祸源,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彻底铲除“洋腐败”是题中应有之义。“土腐败”、“洋腐败”一起反、一并根治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洋腐败案例五花八门

  1、海外线索扯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行长张恩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案尘埃落定,曾与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巨头IBM、安讯、日立等国际著名IT产业公司,在华先后陷入行贿丑闻之中。2005年3月10日,张恩照被中纪委宣布“双规”,同年6月13日张思照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8月中旬正式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月28日一审开庭。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款物,折合人民币415万元。检方指控,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行为提供便利。
   其实,张恩照落马是由海外线索牵扯出来的。早在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就在美国遭起诉。在一起牵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系统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某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其旗下子公司成为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指控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但中国检方的指控并未涉及美国一案。而美国对此案仍在按照法律程序审理之中,据报道,2007年底才能见分晓。由此可见,张恩照是由海外线索扯出来的集“土腐败”与“洋腐败”于一身的“双料贪官”。
   2、国内反腐挖出来的“洋腐败”。在每年落马的贪宫中,搞“洋腐败”的不乏其人。财政部原金融司司长徐放呜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州著名银行12.8万美元的贿赂,用于为徐的儿子在英国留学,这是不久前的一个新案例。2003年12月,云南省原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沃尔玛进入昆明之初,当时中国零售业尚未对外全面开放。但由于彭木裕受了外资企业的贿赂,沃尔玛在昆明落地的手续一路绿灯。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独立挖出来的较早栽在“洋腐败”上的厅级高官。
   3、工商部门查出来的“洋腐败”。2005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部门发布了索尼6个型号30个批次的数码相机均不合格的通报。当晚,浙江不少报纸的负责人都接到索尼公司公关人员的电话,以大量订阅该社报纸为条件,要求不报道这则通报。然而,大部分媒体抵御住诱惑仍然报道了索尼问题相机事件。
   这是我国工商部门行使职能而查出来的“洋腐败”案件,媒体也抵制了这股“洋腐败”之风。
   4、害怕惩罚吓出来的“洋腐败”。2004年4月6日,一则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消息震惊了中国。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其中包括了朗讯(中国)的最高长官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市场部主管以及一名财务经理。而四人被解雇的原因则更加令人震惊。朗讯总部认为他们的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朗讯称已向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报告,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朗讯自我亮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重典吓出来的明智之举。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做了约束。在制裁商业贿赂方面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为此,朗讯不惜牺牲占到其总营收11%的中国业务。事情发生后,人们对朗讯充满了尊敬,无论如何自曝家丑是一个需要勇气的决定。朗讯决定解雇中国高管之前,经历了企业内外部各种力量和观念的博弈。女CEO陆思博相当重视中国这一成长迅速的市场,但她同样明白,如果公然违背了法律,其结果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5、国际联手揭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是中国反商业贿赂年,同时也是欧美多国检察机关联手打击跨国公司行贿而取得反腐败成果的一年。2006年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两国执法人员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在德国慕尼黑的总部、西门子在德国和奥地利的一些办公室和员工住宅,总计约270名税务稽查员、警察和检察官突击搜查了大约30处目标,并逮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据悉,此次贿赂事件起因于西门子内部员工涉嫌通过挪用公司资金向合同方实施贿赂进而获得合同,而涉案合同中包括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一个安全系统项目。
   作为本土明星企业,西门子发生行贿案件并非德国企业贿赂案件的第一起。在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大众汽车公司等叱咤风云的行业巨头,都无一例外地与腐败丑闻牵扯上关系。
   2005年5月20日,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德普公司(DPC)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公司曾经通过162.3万元贿赂而取得中国医院订单,违反了《海外反腐败法》,被处以罚款480万美元。
   美国和德国一度在国际透明组织各项商业信誉指数上均排名靠前,而接二连三的丑闻已经令这种“透明的”形象遭到破坏。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国检察机关同相关国家联手掀起的稽查风波让这些名声显赫的大公司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这些国家能如此大规模地打击本国明星企业的腐败行为,是因为反腐败法律在发挥巨大作用。

“洋腐败”威海触目惊心

  从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洋腐败”同“土腐败”的危害性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从负面影响来看,“洋腐败”的破坏性更加触目惊心。
   一是投其所好花样多。外企搞“洋腐败”的手段之多,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对行贿对象的投其所好是多元化的。花天酒地、安排小姐、现金交易都太普遍,被认为是太“土”了。他们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风”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他们针对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他们摸准一些高官高管爱慕虚荣心态,面向高官高管搞“助学”。一些外资企业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大企业高管的EMBA班,参加人员都可以轻松地弄到高学历、高职称;他们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家属、子女或情人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合同签下来后,外企便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至于这些公司能否做业务并不重要,它只是一个最普遍的“洗钱工具”。如果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则更好,因为咨询服务费用定价的自由度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他们分析掌握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了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他们一般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所有这些类似“助学”、“出国考察”、“子女留学”、“高级培训班”、“关联交易安排工程”等“洋腐败”花样及行贿手段,是多数本土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二是出手大方血本高。外资企业行贿的数额大,并且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据一位外企业内人士向媒体提供的资料称,初进中国市场时,一般付出的“娱乐费用”约为该项合同涉及金额的5%~7%左右。可是,这个支出比例很快便失灵了。“娱乐费用”改成了“市场费用”,其金额迅速攀升到10%左右,从目前趋势来看还要上升,这些高额支出主要花在三个方面:一、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的照顾。虽然国家规定高干子弟不能从商,但他们作为打工者,可以得到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在法律上非常有隐密性。二、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三、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三是方法隐蔽查处难。外企在中国行贿案件近几年来一直在上升,但这些“洋腐败”案件,较之“土腐败”案件来说,查处难度更大,令国内有关部门感到非常棘手。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行贿,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定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个“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另外,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多种更为隐蔽的加了多重保护措施的行贿方式。比如为手握重权的官员或高管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这样,这个官员既没有风险,还能炫耀他的孩子有多棒。还有绕得更远的,就是跨国公司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学校再发奖金给这个官员或高管的子女,这样就一点痕迹也没有了。
   另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另外外企在华行贿时,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高管绝少上阵。他会暗示中国员工去做具体事宜,例如他会要求下属“要想办法签下这个单”,但不会明示下属去行贿,这就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老总不应该自己去明示或直接做行贿的事情,这就是行贿方牢记的底线。朗讯中国区老总很可能自己触犯了这个底线,才会追究到他的责任。
   上述列举的种种“洋腐败”方式,对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洋腐败”对我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恶果:首先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破坏程度是十分严重的。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要求。其次是对于我国目前严重的腐败现象起到了不小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再次对我国社会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给人们一种错觉,好像中国就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和土壤,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阻碍了我国软实力的增强。

“洋腐败”治理迫在眉睫

  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强大。其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其胃口也更大,对于中国市场的占领、对于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于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因此,跨国公司搞起腐败来,对于中国的损害也更大!中国要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行贿,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借黑箱操作参与政府采购、土地买卖、规避税收等灰色牟利行为。有鉴于此,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
   严打“洋腐败”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一些外企在他们的本土不敢搞腐败,而到了中国就胆子大起来了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法制健全,搞腐败成本太高。为什么有些地方将土地过于廉价地出售给跨国公司?税收过于不公平地向跨国公司倾斜?为什么项目、资金、政策、法律、标准、招标、巨额订单过于向跨国公司倾斜?就是因为中国查处企业腐败的法律滞后,打击力度严重不足。中国没有《反腐败法》,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出台,但只列出了违法行为,却没有对打击措施作出规定。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因此,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要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加速我国的反腐立法进程,尽可能地利用《反腐败公约》预防“洋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严打“洋腐败”必须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是否使当地的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寻租空间。
   严打“洋腐败”必须从根治腐败入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使得大批国家公务人员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不过,“洋腐败”为什么会在国内呈上升趋势?我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国家存在的腐败的土壤给跨国公司提供了纵横驰骋、“恶意公关”的条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之所以能发生,根本并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驱动主体”。如果我们的官员是廉洁的,如果这些市场交易行为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且是公开透明的,就不可能频繁出现跨国公司行贿事件。所以严打“洋腐败”还是要从根本上根治腐败入手,只有腐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洋腐败”才能退避三舍,我国的市场环境才会进一步改善。
   严打“洋腐败”必须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过去20多年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它们不仅引进了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还对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加速融合起了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超国民待遇”也使中国付出了环境、土地和税收及“洋腐败”横行的代价。
   国有、集体、股份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惟有外资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增长,反而出现下降。有报告表明,非正常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3月26日《经济参考报》)我们一边听到外企大喊亏损,一边却看到大量外资仍然不断涌入国内市场。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这说明,许多外企亏损是假,逃税是真。在今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地方政府附加的若干所谓优惠措施也要清理。给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违法乱纪的,要同样予以严厉打击。不能打着吸引外资的旗号,不能以害怕影响吸引外资为理由,对外资企业在法律上开绿灯。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行为的行贿现象,必须依法查处和打击。
   严打“洋腐败”必须加大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这就指明了“洋腐败”也包括在“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当中。事实上,中纪委联合22个部门发起的“反商业贿赂”治理风暴,即源于一起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行贿事件。要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努力提高我们治理“洋腐败”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大严打“洋腐败”的力度。
   (本人引用资料源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环球时报》等主流媒体,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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