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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见义勇为牺牲,婆媳争善款上法庭

 
作者/莫 华

  广西桂林一家物业公司保安刘发龙,勇斗抢劫储户的歹徒壮烈牺牲。他的义举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和市民纷纷向他的家人捐款。刘发龙家属得到和将领到的捐款以及对刘发龙的奖励、补偿金近30万元。正当人们为英雄的家属生活有了保障而欣慰时,心却又提了起来,因为英雄的家属之间为这笔巨款产生了纠纷,为此,英雄的母亲将她的儿媳告上法庭。这场纠纷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笔善款该不该分,如何分?如何避免类似的纷争?6月27日,这起全国首例革命烈士母亲诉烈士妻子“独吞”政府部门奖励金、社会各界捐助款案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

保安勇斗劫匪壮烈牺牲

  1965年出生的刘发龙,于2005年10月,被桂林市桂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为保安。
  2006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桂林中医院员工王梅芳在桂林市西城路一家银行提取1.5万元现金,她将钱放进挎包后走出银行后,发现有一名小青年一直跟在后面。小偷?她警觉起来,大步往距此不远的单位奔跑。不料歹徒也急跑追上来。
  由于心慌,奔跑中王梅芳突然绊了一跤,跌倒在地,歹徒趁势扑过来,一手持刀威胁,一手抢她的包。王梅芳紧紧抱住不放,歹徒凶残地朝她手臂、腿部连捅两刀,王梅芳不得不松手。歹徒把钱抢到手后仓惶逃窜。受伤的王梅芳从地上爬起来边追边喊:“有人抢包啦,抓住他!”
  正在西城路佳信华庭商住楼值班的刘发龙听到了喊声,尽管事发地不是自己管辖范围,但他来不及多想,一个箭步冲了过去。“站住,你往哪里跑!”刘发龙很快追上了歹徒,他一个猛扑,双手抱住了歹徒的腰,穷凶恶极的歹徒用刀猛刺刘发龙的胸部、背部……刘发龙身上血流如注,嘴里也流出了血,但他还是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嘴里不停地喊:“快抓抢劫坏人!”歹徒挣不脱,拖着他跑了十多米远,地上留下一条长长的血印……
  路过的出租车司机唐林和桂林市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副所长熊炎,还有许多市民看到了这一幕,他们纷纷加入了抓歹徒的行列。冲在最前面的唐林和熊炎将歹徒打翻在地,但歹徒仍持刀乱刺,搏斗中,唐、熊两人也负了伤。这时众多市民也扑上来,一齐将歹徒制服。
  刘发龙被很快送到医院,经检查,歹徒的尖刀刺中他的左胸,造成支气管破裂、肺动脉大量出血。当日上午11时04分,经抢救无效,刘发龙不幸牺牲,年仅41岁。

社会各界踊跃捐助英雄家属

  刘发龙见义勇为壮烈牺牲的事迹迅速在市民中传开来,全城为之震撼。
  20日晚,桂林市委政法委、公安局、象山区政府领导陆续前往刘发龙家,看望了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和女儿小莉,并送上了慰问金。
  从21日起,设在桂林皮革厂职工宿舍区的刘发龙灵堂,不断有群众自发前来吊唁。人们了解到,刘发龙当保安每月工资仅600元,他妻子是普通工人,夫妻俩有个10岁的女儿,此外他还要供养70多岁的母亲,家境十分拮据。人们为英雄的壮举感动之余,也满怀同情地向守灵的刘发龙的妻子和女儿捐款。
  三天来,有关部门和市民向刘发龙家属捐款近6万元。
  刘发龙安葬后,有关部门和市民对他家属的关怀仍在继续。桂林市象山区政府每年均为见义勇为者投保,刘发龙见义勇为牺牲后,象山区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沟通,谈妥给予刘发龙10万元补偿金。
  8月15日,受公安部领导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委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于少林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一行专程从北京赶到桂林,慰问刘发龙亲属并送给慰问金5万元。
  2006年11月,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义勇为基金会追授刘发龙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07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追认刘发龙为革命烈士。

为处理善款婆媳起纠纷

  刘发龙的遗体火化及安葬后,刘家人按照农村的风俗,在老家办了酒席,招待参加吊丧的父老乡亲吃了一天,为此花去了一笔钱。这笔费用是刘发龙的几个兄弟支付的。
  不久,刘发龙的大哥刘发真打电话给黄荣珍,希望她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办酒的花费,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黄荣珍表示不支持请村里人吃饭这种做法,“群众给发龙家属捐款是帮助他们渡过困难,不是拿来请客吃饭的。”
  由于黄荣珍拒绝拿钱回来,刘发龙的几位兄弟便代表母亲,向黄荣珍提出,要对善款进行分配,并要她公开得到的款的数目,但黄荣珍仍拒绝。她向记者表示,她和刘发龙生前,都是很孝敬老人的,他父亲死后,他们几个兄弟分家,刘发龙把分给他的的那些钱全部留给了母亲养老,她也支持刘发龙的做法。
  何以不愿公开得到的款的数目,黄荣珍解释说,主要是与刘发龙的兄弟发生了一些矛盾,而且究竟得了多少捐款和其他钱,她没去算,还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的,这笔钱和账都没有交到她手上,所以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她还说,报纸报道的抚恤金及捐助,实际上有不少还在等待交付,现实得到的与所报道的有很大的差距。
  黄荣珍还告诉记者,一段时间来,她办理刘发龙后事,很多方面都要用钱,比如请律师,比如别人捐了钱,日后还要还给别人。她强调:“在善后事宜办完后,我会妥善处置各项抚恤款。”
  刘发龙的兄弟则表示,自己无权享有捐款,他们只是希望养育了刘发龙的母亲能得到与刘发龙妻子和女儿一样的抚慰。
  据象山区政法委有关人员介绍,有关部门对刘发龙见义勇为的奖励有:象山区政府奖励款1万元;广西公安厅奖励款1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5万元;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1万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款3万元。刘发龙家属还可获得10万元的见义勇为保险金和5万元单位保险金;还有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捐款,但具体数目不详。据了解,刘发龙家人由于一直没达成分配协议,保险赔偿金至今未领。
  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英雄的形象,不让利益纠葛影响英雄家人亲情和睦,象山区政法委找到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5月,刘发龙的母亲将黄荣珍告上法庭。

善款是共同财产?还是赠与款?

  6月27日上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认为,社会备界的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等,除明确了受赠人的款项外,其余应为刘发龙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刘发龙的母亲,与黄荣珍以及刘发龙的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捐赠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分割。
  被告代理人认为,作为刘发龙妻子的黄荣珍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的慰问金、捐款或者奖励款,不是刘发龙遗产,也不是刘发龙家属的共同财产,其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是赠与人,受赠人为黄荣珍,因此不存在分割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并认为,刘发龙牺牲后,留下11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刘发龙的母亲和兄弟提起诉讼,是对受害家庭孤儿寡母的欺负。对此,原告方则表示,刘发龙的女儿需要抚养,他70多岁的老母亲也有其应有的权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老母亲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伤害了大家的感情。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20份证据,证明刘发龙牺牲后,共收到过社会各界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初步计算有捐款66603元、家属慰问金10.57万元、见义勇为奖励款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这笔善款的三分之一即74101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开其收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刘发龙家属的慰问金、捐款、抚恤金等款项的数目,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捐款的事实,没有当时的收据,并不能证明当时所收款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于事实、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提出的“公布受赠数额及捐赠人名单”的要求,黄荣珍的弟弟表示,刘发龙牺牲后,被告悲痛欲绝、疲惫不堪,根本不记得收到多少捐款,也不知道捐赠人是谁。而且社会各界的捐款,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的,这笔钱和账都没有交到黄荣珍的手上,所以没有办法确定具体数额,并请求法院判令刘发龙的三哥三嫂向双方公开拿走的捐款人的钱和账目。庭审休息时,主办法官对被告方这一说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没有得到证实。
  最后,审判长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按诉状要求支付7万余元,即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给付。当日,法庭没有做出判决。

善款应不应当分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规定;属成员中的共有,通常属于共同共有。他认为,如捐款是发生在刘发龙生前。捐款对象应当是刘发龙,即捐款的所有权人为刘发龙;刘发龙死亡后,这些捐款就成了遗产。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某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就是用于救治刘发龙。刘发龙牺牲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如果捐赠是在刘发龙死亡后才产生的,捐赠则不是刘发龙的遗产;刘发龙的亲人为此产生争议,也不应该是遗产继承的争议。另外,如果捐赠是政府因为某种特定事由,号召社会不特定群体对特定的人即刘发龙的亲人进行捐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政府作为募捐人,有义务按照捐赠目的处分捐赠财产。按此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果捐赠的目的是明确的,是为了养老育幼,就应将捐赠款交给刘发龙生前应赡养、抚养的人。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认为,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对所捐款项并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无法明确款是捐给哪个具体对象,同时募捐机构多只号召,不经手,这就难免给日后受捐人之间产生纠纷埋下“伏笔”。他建议,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今后爱心人士捐款时应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而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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