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河北实际,就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次发出通知,并制定下发了具体工作方案,对全省法院系统的专项行动提出了以下要求:对涉黑犯罪案件要继续高度重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要继续坚持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并组织庭审,确保案件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对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以整个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性来考虑定罪量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黑社会犯罪的骨干分子,要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其他罪行的,要实行数罪并罚;依法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依法该判处死刑的要判处死刑。要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除恶务尽,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犯罪工具等,坚决依法追缴、没收,彻底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这既是省法院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全省法院系统提出的要求,也是这次专项斗争的具体措施。
截至6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17件383人,共审结9件23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24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1人,还有6件涉黑案件已经开庭,将择日宣判;二审现已受理涉黑案件4案97人,共审结3件8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1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
省法院十分重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了由刘瑞川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宣传处、研究室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省法院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同时,整合审判资源,选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到贯彻“严打方针”到位,领导包案到位,力量配置到位,后勤保障到位,确保了专项行动深入、扎实的开展。
石家庄市中院审理的张宝义、高跃辉、何丕东等被告人黑社会组织犯罪一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法院审理:2003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宝义、高跃辉、何丕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38起,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张宝义、高跃辉、何丕东等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30起。导致10人死亡,10余人重伤,数10人轻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该组织非法控制了石家庄至保定、张家口、内蒙古东胜、山东临清等多条托运线路,及石家庄市胜利北街货运中心等部分货运业务,给众多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经济管理秩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9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张宝义等10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谭永波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树森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莉磊等12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唐山市中院审理的董树春等被告人涉黑案:被告人董树春于2004年至2005年间,通过出资购买、威逼胁迫等手段非法控制了遵化市、兴隆县八个矿厂的采矿权,以此为经济基础网罗社会人员,形成了以董树春为组织、领导者,以刘立军、李双双等五人为骨干成员,以刘浩、王勇等九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采矿、选矿为依托,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采矿业形成恶劣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致使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勒索财物8万余元、强迫交易获利70余万元。被告人刘立军犯有其他故意杀人行为,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唐山中院依法对董树春等21名被告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树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刘立军被判处死缓;被告人马德会、李双双、胡高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陈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廊坊市中院审理的魏利宁案:被告人魏利宁自2001年以来,先后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魏利宁、张卫利为首,以被告人王会朝、孙跃同、王士闯等为骨干,以被告人赵金超、李德存、刘路彬等21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魏利宁经营的企业为依托,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控制货运物流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长期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收购赃物、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廊坊中院对魏利宁等45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利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卫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会朝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金超、李德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王士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王会朝等八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德市中院审理的段彦利案:被告人段彦利于1998年至2006年间,为谋取非法利益,陆续纠集同乡和其他社会人员段凤江、段文林、张铁银、靳文站、段海军、彭建辉、康艳东、张国树、段艳国等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以段彦利经营的承德市“昌利”歌厅和挂靠在承德市牛圈子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队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段彦利的领导和指挥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承德市及滦平县陈栅子乡等地有组织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组织卖淫、强迫交易、行贿、赌博等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承德中院依法对段彦利等25名被告作出判决,被告人段彦利犯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行贿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段凤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段海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段文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承德中院一审宣判后,段彦利等十六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