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信访工作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案件的解决本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来进行,然而,当事者都不辞辛苦地选择了上访,选择了找“某某领导人”或“某某领导机关”讨要说法,希望领导机关或某领导人干预他们的事情,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这种重领导人的“批示”、“指示”的价值而轻法律价值的现象近几年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上升的趋势,非常值得人们研究和思考。
一、 传统的“清官政治”是产生信“访”而不信“法”的第一个原因。
信访工作中重所谓领导“批示”、“指示”,并把此视为灵丹妙药的习惯思维,根植于中国传统的清官政治。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尽管不乏时代的光彩,出现过使国人引以自豪的“四大发明”;尽管也有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等数次辉煌。但是不论哪个朝代,皇帝老子的“家天下”是不能变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专制统治是不能变的。这样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所谓民主萌芽的孕育,也不可能产生所谓的法治。所具有的只能是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权利”蔑视,所充斥的只能是对“清官”的信仰。政治清明,人们希冀“明君”的问世;官场清廉,祈盼海瑞当政;选贤任能,又等待伯乐的慧眼;伸冤雪仇,依赖的又是包公的刚直。中国普通民众的这种价值趋向,在当时有其存在的理由,因为对于具体的个案来说,由于“清官”的出现,使冤狱得到平反,正义得到伸张,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愿望。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认识到,清官信仰实际上又反映着封建政治制度的弊端和缺陷。清官对于吏治的纠补力量是微弱的。祈盼清官,本身就反映着吏治的普遍腐败。迷信清官能够“拯救小民于水火”,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反映了百姓孤立无援的精神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清官信仰又是社会缺乏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是一个社会的悲剧。
封建社会的“清官信仰”的社会基础尽管现在已不复存在,但是现在的中国是历史上中国的一个发展。中国是在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里建设社会主义的。这是我们无法选择的国情。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决不会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而顷刻之间改变,它还会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影响着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按理说,新中国的成立,人民由受压迫者变成了国家的主人。思想和行为上应该和主人翁的地位相适应才对,可是,事实上却做不到。经济上翻了身,成了国家的主人,可是思想上、观念上还保留着旧社会脱胎所带来的各种影子。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的建设事业就不会遇到如此多的困难,信访工作中,也就不至于如此的信“访”而不信“法”了;如果不是这样,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崇拜和“权利”蔑视也不至于如此的难以克服了。
二、 用法成本过高,是产生信“访”而不信“法”的第二个原因。
应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我们党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架构已基本形成,法律条文已基本完善,在各方面已能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们似乎总有一个感觉:尽管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可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严重。特别是在权与法的碰撞中,权大于法的问题,迟迟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我们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人力,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确立起来,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并没有真正形成。这说明,在我国即便是有了良法,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也很难溶入社会的肌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就信访工作而言,人们之所以热衷于找“某某领导人”,除了上面所说的思想观念滞后的原因以外,一个最现实最直接的原因还在于民众打不起官司,还在于“用法的成本过高”。
据媒体披露,湖南岳阳市一位民营企业的采购员为讨回法院判决胜诉的11万元现金,先后10年跑省51趟,进京17次,讨要最高法院等部门督办批文40多件,要求地方法院依法执行。然而,却始终没有效果。这位采购员为讨要这11万现金,10年自己究竟花了多少钱,媒体没说,但肯定不是个小数目。无奈之下,这位采购员将法院的判决书折价沿街拍卖,真可谓是一个绝妙的讽刺。
无独有偶,四川有位消费者,花4000多元定购了一套家具产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于是,诉诸法院,先后用了两年多时间,最终法院判厂方赔偿400元。为此,这位消费者说,早知如此,何必用法维权呢。类似的事例可以说不乏其见。
以上事例说明,在咱们中国打官司,即便是这个官司管保能赢,你也得有“要回一头牛,赔进去两头牛”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要有“打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思想准备;同时还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即便是打官司的标的数目很小,也甭想一朝一夕解决问题。
中国的老百姓向来就有厌讼情绪,也就是说,传统上就不喜欢打官司。如果打官司的成本再高,法律效率再低得出奇,净是赔本的买卖,他们就更不愿意打官司了。时下,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健全,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渐提高,他们希望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和他人的言行。但现实生活中个别权大于法、言大于法等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深深刺痛了他们,致使相当一部分群众用法维权的信心和积极性不高,当他们遭到不法侵害时,想到的往往是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聚众维权的路子,找政府多于找法律,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打不起官司,拖不起时间却是最个直接原因。
当然,打官司需要有“成本”,办案也必须要走相关的程序和耗费一定的时间。但是,现在我们某些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却实在不敢恭维。有关部门应该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转变作风,下决心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等等。只有当老百姓在司法实践中体会到,“要回一头牛,不用再赔两头牛”的时候,只有体会到用法成本与用法效益成正比的时候,他们才可能越来越多的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商品经济发育不完善而带来的人们权利意识缺失是产生信“访”而不信“法”的第三个原因。
人们信“访”而不信“法”,说到底还上要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去寻找,从原因背后的原因中去寻找。记得列宁这样说过,在一个小生产者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是建不成社会主义的。同样,在一个小生产者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也是不可能实现民主和法治的。何以如此?因为民主与法治只能建立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它赖以生长的社会条件是由市场经济造成的利益多元化或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和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又必然产生平等的诉求,以便进行平等竞争,而这一切又需要法律来规范。因此,我们说,只有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叫市场经济,才能滋生出自由平等的权利要求;只有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才能产生对法治的呼唤。这样看来,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重农轻商”、“重农抑商”的政策,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小生产汪洋大海的包围之中,由于我们现在还处于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即使有良好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很好地执行就不足为怪了。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健全法制。与此同时,还必须下大力进行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使他们懂得现代法治是以维护人的权利为核心的,离开了人的自由和尊严就谈不上现代法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必须得到合理伸张,使不法侵害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着的“对权利的维护既缺乏应有的习惯,又缺乏应有的重视”的问题;切实改变“侵权者对他人的权利漠视践踏常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被侵害者对侵权行为逆来顺受,不知道依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问题。我们认为,伴随人们商品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才是最终解决各种问题,最终改变信“访”而不信“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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