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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子遭遇的尴尬

 
作者/章 法

  当一个孩子赤条条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他(她)代表着喜悦、新生、幸福和希望。而有一个孩子却没这么幸运,他的出生有着另外的负载……

  闪电婚姻瓦解 离婚前签下弃子协议  

  刘筱是湖南省益阳市某工厂的一名普通职工。2002年,27岁的她经介绍和一名男青年胡洪涛相识。胡洪涛在益阳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上班,人长得高大帅气,收入也不错。二人一见如故,见了两次面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两人结婚了。从相识到结婚,他们前后只用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或许短暂的恋爱史注定了这桩婚姻的根基不牢。
  婚后的生活并不像他们原来想像的那么甜蜜。结婚还没到半年,吵架就开始频繁地发生,而且常常是缘于一些小得不能再小的事情。
  渐渐地,吵架已经成了他们生活的全部。彼此不停地用语言刺激对方,甚至不惜折磨对方,最终,两个人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
  就在刘筱和胡洪涛准备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刘筱感觉胃不舒服,吃东西老是想吐。女人的直觉告诉她,自己可能怀孕了。
  刘筱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果然怀孕了。为了他们的骨肉,夫妻俩决定把离婚的事先放一边,说不定在共同迎接孩子出生的过程中,他们会像大多数的夫妻一样,重新找到婚姻生活的支点。
  但是他们错了,两人在面对未来孩子的时候又发生了分歧。胡洪涛喜欢男孩,而刘筱喜欢女孩,好不容易达成不管男孩女孩都一样疼爱的意见,在规划孩子未来教育时又出现了分歧。就为了这些还是未知数的事,夫妻二人又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争吵到最后,两人还是决定离婚。
  因为不希望孩子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夫妻俩决定将孩子“做”掉,并郑重其事地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规定,在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刘筱自行通过人流手术把孩子打掉。协议中着重强调,以后双方不能以这件事为借口骚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不得已产子,无力抚养状诉前夫        

  婚就这么离了,既然缘分走到尽头,刘筱的当务之急就是把腹中的孩子打掉。然而事情并不像刘筱和胡洪涛想得那么顺利。在他们忙于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正巧赶上刘筱的母亲生病。
  想到母亲一心巴望女儿结婚后能幸福地生活,刘筱觉得很对不起母亲,所以当母亲生病后,她跑前跑后照顾母亲。因为每天顾着护理母亲,刘筱把拿掉孩子的事情抛到脑后。等离婚手续办完,母亲的身体康复,她才突然想起自己肚子里还有一个需要拿掉的孩子。
  刘筱立即赶到医院,把堕胎的想法告诉了医生。医生检查完后告诉她,时间太晚了,孩子已经长成形,如果硬是要把孩子打掉,怕是大人的生命也会受到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刘筱只能把孩子生了下来。
  女人天生都是有母性的,原本刘筱就是迫于当时不得不离婚的事实,考虑到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才同意把孩子拿掉。但现在计划赶不上变化了,她只有把孩子生下来。至于那份“弃子协议”,刘筱想自己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不花胡洪涛一分线,也不算违反协议。
  2004年12份,小鹏来到了这个世界。
  孩子生下来后,刘筱独自照顾孩子,工作忙时就把孩子送到母亲家。3年的时间里,抚养孩子的艰辛不是一句简单的“不容易”可以表达的。
  然而不幸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由于刘筱忙于照顾孩子,工作受到影响。在小鹏还不到3岁的时候,她便成了单位第一批下岗工人。工作没有了,就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一个下岗女工带着一个不到2岁的孩子,生活实在艰难。无奈之下,刘筱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在去找胡洪涛的前一天晚上,刘筱久久无法入睡:自己到底该不该去呢?现在自己是个下岗工人,肯定没有能力抚养这个日渐长大的孩子。胡洪涛毕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呀,他作为父亲应该为自己的孩子做点什么吧?可是当初离婚的时候已经签了协议,这个孩子在协议里约定要拿掉了的,按协议应该是自己独自承担抚养义务的,可我真的没有能力了……到底去不去找胡洪涛呢?
  最终,刘筱为了孩子,决定走进胡洪涛家的大门,告诉胡洪涛自己现在的艰难境况,以及这样一个在协议里已被放弃的孩子的存在。
  在胡洪涛的新家,刘筱向胡洪涛说明了自己的来意,希望胡洪涛每个月给孩子450元的抚养费用。
  “什么?你把孩子生下来了?”胡洪涛对刘筱的到来很意外,但听说当初协议“做”掉的孩子居然被刘筱生了下来时,胡洪涛异常气愤:“亏你想得出来!我们当初可是有协议的,说好了不以此为借口骚扰对方的。”
  胡洪涛并不否认刘筱所说的孩子是他的亲生子,但却不承认自己对这个孩子有应尽的抚养义务,而且还告诉刘筱,当初他们签订的把孩子“做”掉的协议他至今还保存着。他指责刘筱没有把孩子“做”掉,是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协议,后果理应由刘筱负责,不能以此为由干扰他现在平静的生活!
  刘筱承认自己违反了当初的协议,但是把孩子生下来也是迫于无奈,胡洪涛作为孩子的生父理当尽到抚养义务。可从头到尾,胡洪涛都拒绝承担责任,还把刘筱从家里轰了出来。走投无路的刘筱万般无奈之下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6年11月20日,以胡洪涛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将前夫胡洪涛告上了法庭。

  谁来为这个孩子的出生买单?

    在法庭上,胡洪涛认为,当初和刘筱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愿表达,这份协议在双方离婚之后已经生效,并且保持协议的效力至今。刘筱没有遵守协议的规定,私自将孩子生下来,已经违反了协议,并且在3年后,以此为由找上门来,又违背了双方关于不得以此事为由骚扰对方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的协议内容,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刘筱的诉讼请求,对于要求胡洪涛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刘筱的律师认为,离婚前刘筱和胡洪涛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女是否生育子女自由决定,这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而且,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刘筱和胡洪涛已经离婚并且孩子的出生情况很特殊,但是胡洪涛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不能发生改变。所以在孩子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时,作为父亲的胡洪涛没有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法院经调查取证之后,认定胡洪涛和刘筱离婚前签订的“做”掉孩子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协议无效。胡洪涛作为孩子父亲有承担养育责任的义务。2007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支持刘筱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洪涛每月应该承担450元的抚养费。
  对此判决。胡洪涛虽感到委屈,却依然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决定不再上诉。
(文中刘筱和胡洪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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