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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依法讨要救命钱

 
作者/杜先福

  惨祸,民工被铁水烫伤

  1977年,李刚出生在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一个农民家庭。
  2005年9月,李刚经朋友介绍,到四川省芦山县一家机砖厂打工。这是某监狱单位对外承包了的砖厂,老板叫陈某。陈某在经营过程中,私购炼钢设备,冶炼生产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因为不敢公开生产,往往只能在夜间进行工作。2005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李刚被安排检修锅炉,忽听“轰”一声巨响,另一台正在冶炼铁水的锅炉发生爆炸,喷溅出的铁水四处洒落,在另一口锅炉里进行检修的李刚,被炉体困住,火花雨一样的铁水兜头泼下,李刚的施工布帽被烧,穿在身上的衣服也着了火,几声凄厉的惨叫后,李刚昏倒在锅炉里,全身55%的面积Ⅱ—Ⅲ烫伤,尤其头、面部烧伤严重,面目全非。
  事故发生后,李刚被紧急送到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命悬一线的李刚,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可怜,4万私了定残身

  李刚的妻子王兰、哥哥及舅舅赶到雅安后,老板陈某不是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而是“规劝”他们赶紧把李刚转离雅安医院。王兰见丈夫体无完肤,浑身溃烂,重度昏迷,医生告诉她,患者伤情严重,转院过程中极可能发生意外。因此,王兰不同意转院。
  然而,老板陈某怕在“大医院”的治疗费用会是“无底洞”,便给李刚的哥哥和舅舅“做工作”,谎称雅安医院条件不好,把李刚转到成都,成都的大医院条件好,医治的效果会更好。李刚的大哥(李建)和舅舅认为王老板说得在理,就动员王兰把丈夫转去成都。
  人命关天,王兰害怕丈夫真的死在雅安的医院,自己担不起这个责任,成都是大地方,医疗条件好,治疗效果肯定要好些,无奈只好同意转院。
  然而谁都没有料到,王老板并不是把李刚转到成都的大医院,而是转到双流县彭镇镇一家个体诊所,陈某甩给医院5000元医疗费,然后就扬长而去。
  一个全身大面积烧伤的重症患者,生命尚未脱离危险,区区几千元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一个镇上的个体诊所,医疗条件有限,哪里治得了李刚的病?
  李刚的哥哥与舅舅就去芦山找到老板陈某,希望陈某支付医疗费。然而陈某却告诉他们,冶炼厂真正的老板是陈某的朋友,事故发生以后,老板已逃跑了,找不到人了。陈某说,看到李刚的惨状,他发善心,可以代替他朋友给李刚一点资助,不过得签订一个协议,完事以后再不能找他了。如果同意就马上签协议,不同意就算了,事故本来就不关他的事,他也就不管了。
  迫不得已,李刚的大哥李建只得接受了陈某“发善心”的意见,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关于李刚烫伤事故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经甲、乙双方代表商定有关李刚烫伤事故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已由甲方代表陈某逐次付给乙方代表李建。
  2、甲方代表一次性付清乙方代表李建医疗及其他费用计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后,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医疗及其他费用概与甲方代表陈某无关,由乙方自负所有费用。
  3、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陈某(签字),乙方代表李建(签字)。
  就这样,一桩性命攸关的伤害事故,在老板的“善举”下,以4?郾25万就给打发了。李刚是死是活,便没人过问了。
  一个多月后,李刚终于从昏迷中苏醒过来。不清醒倒还罢了,一旦清醒过来,痛苦便折磨着他。全身烧伤部位感染化脓,痒痛钻心。诊所却不断地催促王兰快去准备医疗费用,因为李建给医院的费用已经不多了,不交费就要停药。
  王兰实在没法,只好向娘家人求助。娘家父母来看望女婿,见到李刚的惨景,除了悲伤掉泪,经济上也是无能为力。
  王兰的妹夫认为老板陈某太不像话,决定去找老板讨说法。
  陈某说,你们能怎么样!你别认为是法治社会就能把我陈某怎么样,我到处都有人,你如果拿得出10万元打官司,我就拿100万奉陪,你拿100万,我就拿1000万。到时候看法律是帮谁!
  王兰看着丈夫痛苦的样子,天天以泪洗面。为了挣钱,王兰只能靠捡垃圾来维持生活。捡得多,一天可以卖五六元;捡得少,则只能卖二三元。无论多少,这都是她和李刚两人一天的生活费。即便是这样,诊所仍然下了通牒:没钱了,再不交钱就走人!王兰实在拿不出钱。诊所说,这里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为李刚开的诊所,诊所的人也要吃饭,没钱就请离开医院,如果不走,对不起,只好叫人把李刚弄出去。
  上天无路,求助无门,2006年3月4日,王兰只好请了两个拖三轮的师傅,把李刚弄出医院,住进了一家个体旅馆,意在听天由命,让李刚等待死亡。

  维权,老板“显形”赔钱来

  李刚在旅馆里住着,病情还在恶化,烧伤化脓,既痒痛又恶臭。旅馆老板看不下去,叫走人。王兰走投无路,想去寻死,却又放心不下年幼的儿子,更不忍心抛下满身伤痛的丈夫。孤立无援的她,坐在旅馆门口大哭。过往行人关心她,询问她的情况,有好心人同情她,就向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拨打了新闻热线。
  2006年3月9日,李刚的不幸遭遇在四川电视台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四川省总工会法律工作事务部部长杨小红看了报道,非常震惊。3月11日,杨部长和张莹副部长带领工作人员来到双流县彭镇镇,经三轮车夫的指引,在一家小旅馆见到了痛苦不堪的李刚。杨部长对李刚的情况非常同情,当即以省总工会的名义向李刚捐助1000元现金,并与四川省武警消防总队医院联系,当即把李刚转到了武警消防总队医院。在没有交付分文医疗费的情况下,总队医院及时给李刚做了抗感染治疗、抑制疤痕增生及嘴部整形术。
  住院治疗,必须要钱。杨部长决心为李刚讨回公道。随即,杨部长与四川省司法厅取得联系,希望司法部门给李刚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十分重视,随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四川维康律师事务所指派钟瑾律师、省总工会法律事务部则指派恒成律师事务所黄斌与省总工会、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组成工作组,开始了历时一年多的艰苦维权。
  联合工作组到芦山县苗溪山调查了解到,某监狱所属的苗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将其所属机砖厂(以下简称机砖厂)承包给自然人陈某,承包期为15年。陈某在承包期限内,使用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因此,陈某只有对机砖厂的经营权,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责任公司承担。因此,责任公司依法应承担李刚的医疗费用。
  然而当工作组与责任公司领导及机砖厂承包人陈某交涉时,责任公司及机砖厂口气一致地咬定,责任公司和机砖厂根本就没有聘用过李刚,与李刚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给李刚发过工资,机砖厂也根本没有冶炼锅炉这一生产设施。承包人陈某的一个朋友在其承包的砖厂旁开了一个冶炼厂,李刚是在冶炼厂上班受的伤,与责任公司及机砖厂没有任何关系。李刚受伤后,陈某从人道主义出发,代替朋友先后垫付了4万多元医疗费和补偿费,并代表朋友与李刚的家属签订了处理协议,陈某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实在要钱,就请找冶炼厂的人。
  工作组请求责任公司和机砖厂提供“冶炼厂”负责人的情况,责任公司和机砖厂负责人均振振有词,说不关他们的事,他们没有义务为工作组提供任何情况。工作组不是做好事维权吗,这种事只有工作组自己去找了。
  面对责任公司和机砖厂的恶劣态度,杨小红部长及工作组成员都很义愤,大家商议认为,必须抓住铁的证据,才能为李刚讨回公正。
  于是,工作组决定从营业执照入手,查清冶炼厂的来龙去脉。先从外围调查。因事故所在地系监狱系统特殊环境,很少有外来人,而当地人均众口一词说“不晓得冶炼厂是怎么回事”,并且事故发生后,冶炼厂的老板已去向不明,找不到人了。
  但是,工作组毫不气馁,深入调查,终于在芦山县工商局查到了2005年7月8日一份《关于对陈某非法生产地条钢的处罚决定》(芦工商经处字[2005]第10号)认定:陈某在未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地条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其行为已违法,处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并处以1万元的罚金。
  这个处罚决定证明,冶炼厂的老板就是陈某。而陈某在被责令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伤害,事故发生后为规避工伤保险责任而与李刚的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其协议是在未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签定的,应是无效协议,李刚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承包机砖厂与责任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责任公司是事实上的法人,李刚应属责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应属工伤。
  为此,工作组受李刚委托,向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4月14日,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刚为工伤。
  有了工伤认定后,工作组继续给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某做工作,希望支付李刚在消防总队医院的治疗费,但责任公司和陈某均置之不理。李刚在医院的费用已达到3万余元时,工作组二次奔赴芦山,于8月21日通过芦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责任公司先予支付拖欠的医疗费30288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
  之后,李刚在消防总队医院继续治疗近三个月,于2006年11月3日初步治愈出院。
  李刚出院后,工作组领着他第三次赶赴雅安,帮助他申请伤残劳动能力鉴定。12月23日,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责任公司和第三人陈某不服此鉴定,申请再次鉴定。2007年4月7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仍然作出五级伤残的鉴定。
  鉴定结论出来后,工作组又多次协商要求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陈某按相关工伤规定支付李刚的医疗补助和伤残补助金,但责任公司仍置之不理。无奈,工作组于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奔赴芦山县,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主持下,经过几乎一整天的协商,第三人陈某终于答应再一次性支付李刚补助金6.2万元。
  鉴于陈某系自然人,经济上有一定困难,工作组经与李刚商议,同意了陈某的赔偿,当天即从陈某处拿到了6.2万元现金。
  至此,在四川省总工会、省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桩艰难的维权活动就此落下了帷幕。
(文中李刚、李建、王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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