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7年第十期
 

人大代表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作者/田立霄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如何才能不负众望,履行好代表职责?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荣誉与职务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职务,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份荣誉与责任,饱含着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希望。作为代表要正确对待这种荣誉,珍惜好手中的权力,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履责能力和工作水平, 以尽快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的需要。其次,要依法履职,树好形象。要把履行代表职责当作动力和压力,时刻牢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行使各项职权。
  二是处理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妥善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同时,要注意发挥本职与兼职的互补优势。人大代表既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又要不断拓宽履行代表职务的渠道,当好本选区选民的“代言人”,真正做到本职与兼职两不误,本职与兼职都出色。
  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代表法在规定代表权利的同时,也对人大代表的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代表的法定义务是相对于代表的权利而言的。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也要求人大代表要履行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对于一名人大代表来讲,只图享有代表权利,而对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是一种“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行为,是一种失职行为。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权利与义务。要进一步提高代表职务法定、必须有所作为的认识,既要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又要正确认识法定义务,平等地履行义务,争当一名既依法行使权利又依法履行义务的称职的人大代表。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