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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

 
作者/王天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大量社会矛盾凸现,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成因复杂化和纠纷易激化的特点。如何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战略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中国传统资源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理想选择,能够在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所指出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思想理念、社会关系、利益格局都不可避免地处在急剧变动之中。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纠纷主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都很容易激化成群体事件或刑事案件,以致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了构建一个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中国正在推动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核心内容的司法改革;与此同时,为了增强社会自律能力,弥补司法审判在功能上的缺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还需格外重视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是运用得最为广泛、也最为广大群众接受的一项诉讼外调解制度,所以迫切需要尽快构建起适合社会需求、符合法治原则的现代人民调解制度。
  这说明,农村基层人民调解机制,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合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在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如何在新历史条件下,构建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使其继续并充分发挥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我想,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农村基层来讲符合我国国情、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中国向来都有调解的传统。两千多年来的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使中国大多数的农民都固守在养育自己的这方土地上,由于地域局限和血缘关系的缘故,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由于中国历来就法制不发达,使这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成了一套独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古时的民间调解。这种调解制度根基于中国传统“和为贵”的观念。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使儒家文化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农村,传统观念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他们依然非常看重“和气”、“情面”。绝大多数的农民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中生活一辈子,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他们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
  其次,人民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并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农村,人们不是十分了解法律,并习惯了这种不服就上告的方式,而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有的时候因为法不容情而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接受,特别是有些人认为自己没错法院却判有错,所以不配合执行,造成了执行的困难。而人民调解可以尽可能地使老百姓服气。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基于自愿而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在履行协议时也比较自觉,而且可以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行难”。
  第三,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却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这些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什么过激的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一个“早”字上。能够及早发现矛盾、尽快解决矛盾,尽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四,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农民之所以“厌讼”,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负担过高的诉讼费用。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花费诸如路费、食宿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误工费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会超过他们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他们打不起官司。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多,如果全部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间炕头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调解免费,调解人员大都是兼职,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不但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保一方平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针对基层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注意加强组织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好。凡是乡镇、村设调委会的,都应建立起来。
  二是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参与依法治村、参与群防群治,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的做法和经验。
  三是要配齐调解人员,加强任前考察、培训和任期监督、考核,强化人民调解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最大限度地吸收广大农民群众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并且要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及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
  四是制定调解制度,规范调解行为。有制度才会有效率,有制度才会有效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和优势,积极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行,才能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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