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具体指明了方向、内容和目标,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诉求和政治诉求,广大群众政治热情的日益高涨,县人大常委会更应认真执行监督法,真正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运行机制,为促进全县经济提速发展、和谐发展,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
一、信息畅通机制。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议题的六种途径,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掌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动态,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一是实行向县委请示汇报制度。加强与县委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县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和部署工作,始终与县委同心同步,准确把握监督方向。二是实行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做到互送文件资料,互相参加相关会议,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三是实行工作调研、信访接待、民主议政和代表“双联系”等制度。广泛征询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监督重点,找准切入点。
二、目标管理机制。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人民意愿为监督目标,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一方面,“一府两院”要就人代会上确定的各项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事项内容、目标要求、时间进度、组织领导、实施措施和财力支撑等内容,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根据监督的事项建立相应的目标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督办工作室和督办的措施等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要账较真。由于确定了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工作标准,可以有效地约束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从两个方面同时对所监督的事项负责,既达到了开展监督实质性、目的,又让被监督者感到了监督的威力。
三、立体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要用足用好监督法规定的六种监督形式,建立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督机制,凸显人大权威。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重点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中最全面、最基本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形式要突出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县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就医就学、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真正审透议深,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交“一府两院”办理。二是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法律监督。每年要选择3~4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反映强烈、执法司法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纠正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三是广泛开展调查、视察和民主评议活动,实行工作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查、集中视察和民主评议活动,是闭会期间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要对监督内容开展经常性调查,做到调查与研究相结合,全面把握工作态势。要坚持集中视察与分散视察相结合,了解各行各业的工作进展,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要搞好年度代表民主评议活动,让代表与“一府两院”各部门面对面交流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使监督工作更符合民心。四是开展述职评议和执法评议,实行人事监督。要以对被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和执法评议为抓手,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掌握被任命干部履职情况,树立优秀人民公仆、优秀人民法官、优秀人民检察官的典型,并向全社会推介,其评议结果作为任免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五是适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实行刚性监督。对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说不,对人大决议、决定不落实、不执行的,要及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就地即时地行使监督权力。
四、跟踪处置机制。人大进行监督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促进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施政、公正司法,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有完整地运用监督权,才能实现人大监督的本意。一是实行全程跟踪督查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代表议案、审议意见、检查视察建议等的办理,要实行全程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催办,检查工作进度,共商办理措施,保证监督的连续性。二是实行监督反馈制度。督促“一府两院”对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报告,答复约见代表。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抓、反复抓,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规范各项行政司法权力。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及其人员,依法行使处置权,纠正错误行为,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对相关失职、渎职、违法人员上报党委及有关部门,采取撤职、罢免、接受辞职等处置措施,做到有过错必追究,侵权要赔偿,坚决遏制违法施政、司法腐败,使人大监督有声、有势、有力。
五、社会公示机制。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这是保障人大监督成功的生命线和力量源。一是公开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的事项、目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让人民群众明白人大监督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扩大参与主体。要以各级人大代表为主体,采取多种形式,逐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人大监督更有基础和活力,体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创新公开形式。要积极运用评议、工作通报、座谈会、宣传栏、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电视媒体、新闻广播等形式,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按照民意不断扩展人大监督权力,增强群众对人大制度的认同感和主人意识。
可以相信,人大常委会建立一套从启动到终结的监督机制,人大的权力资源必能得以科学配置,并转化为现实权力,从而不断推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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