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重要性,依法做好人大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亟需研究和探索的新课题。
一、深化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是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既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保障人大监督效果的有力措施,对于增强人大工作的开放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向社会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和群众监督的内在要求。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何向民众、媒体和社会开放人大这一神秘的大门,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贴近民众、走进民众,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各地在实践中探索了许多方式,如邀请公民列席常委会、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立法听证、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都体现了人大工作的公开。新颁布的监督法汲取了地方人大在实践中的经验,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公开原则,既是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的肯定,又是对人大工作增强透明度的进一步要求,是一项职责性和义务性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承担。人大监督的公开,使人大的监督更加透明,由此让人民群众知道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做得怎么样,特别是能够了解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从而更加关注人大的监督,主动反映自己的诉求,积极监督人大的工作,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向社会公开是强化人大监督权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和树立人大的权威。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优势。人大监督情况通过向社会公开,能够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议题选得更准,监督的问题找得更准,监督中提出的意见更准,真正为人民行使好监督权。在现代化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媒体的力量日益受到重视。人大监督更离不开媒体的配合和支持。一方面,人大工作的公开,必然使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更高,从而使人大在民众心目中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这有利于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创造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过程有媒体的参与,对监督的内容、过程广泛深入的报道,可以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府两院”负责人的表态与承诺通过各种媒体的公布对其更有约束力。因此,人大监督工作要想进一步增强实效,就要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延伸监督领域,扩大监督效果,使人大的监督更加公开透明,使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进行再监督,促进权力机关加强、规范监督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从而树立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应有形象。
向社会公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有利于扩大人大宣传工作的效应。民主具有公开、参与的特性,没有公开的民主、没有公民参与的民主是不充分的民主。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件极有意义的大事,也为人大宣传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对待。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人大制度宣传的高度来认识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卓有成效地做好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在监督法里,公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总则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这一公开原则;第二,细则中有5个条款具体提出公开要求,分别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这五点规定,使监督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细化到具体的监督工作之中,都是强制性的公开要求,需要我们严格依法执行。第三,个别条款规定了公开例外。如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也设定了义务性要求。同时还要求各种报告的内容、审议的过程、监督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布。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人大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目的是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我们认为,除监督法规定以上几方面的公开内容外,还应对常委会围绕行使监督权举行的具有纪念性、庆祝性、教育性等重大活动、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把握住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行动统一起来。
三、充分运用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载体
监督法虽然明确了人大监督的公开原则,但对如何公开却没有明文规定。公开必然需要载体。此前,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任免公告,事项不多且篇幅不大,常在内部刊物、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上公布。如今,监督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范围和内容大大扩展,上述载体难以承载全部。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受本级无报刊的限制。我们认为,对监督法规定的必须公布的事项,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充分运用多种载体,依照一定的程序,采取不同的措施,全面、重点、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一是强化人大宣传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如设立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人大网站,有计划有重点地公开常委会监督工作。二是壮大自身宣传阵地。除充分发挥人大系统正式报刊的正确舆论导向外,还要办好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信息等内部刊物,全面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三是借助社会新闻媒体优势。通过消息、侧记、特写、专题、摄影、音像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性或有重点的社会公布。
做好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各方面积极参与配合。尤其是各级人大,要深入开展监督法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把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摆上重要位置,沟通情况、密切协作,真正使监督法深入人心,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的水平。(执笔:郝志喜 刘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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