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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婚姻保卫战”
作者:章 法

  配偶有外遇,婚姻亮起红灯怎么办?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为使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方法保卫婚姻,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身陷囹圄。笔者特撰此文,旨在提醒处在婚姻危机中的围城男女,维权也要采取合法手段,以免因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

“捉奸”惹来官司上身
  2007年7月24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长沙市民王丽怀疑丈夫张军有外遇,叫上娘家人闯入丈夫的情人租住的房子“捉奸”,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事发后,王丽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案将择日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张军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在离婚案件上诉期内,为了获取张军有过错的证据,王丽纠集姐姐及弟弟等人,来到张军的情人顾某租住的房门外,以拉电闸的方式,引诱张军出门查看电闸。
  之后,王丽等人趁机强行闯入出租屋“捉奸”,并逼迫张军写一份关于放弃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书。被张军拒绝后,王丽等人就对张军及顾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顾某头发剪碎,然后又对张军及顾某进行摄像,并扬言要将录像公布到网上。事发后,王丽和其姐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法医鉴定,张军的伤势为轻微伤。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及其姐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过程中毁坏财物,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公开的侦探制度,个人合法搜集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一直是个难题。因此,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先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规定。

公开丈夫情书侵犯名誉权
  2007年3月,李华的丈夫冯庆出差时,将钥匙忘在了家中。李华用钥匙打开了丈夫的抽屉。让她惊讶的是,丈夫的抽屉里居然有24封情书!李华从情书中得知,丈夫和一杨姓女子保持情人关系已有两年多。
  盛怒之下,李华将情书复印了一大堆,以此要求丈夫赔礼道歉,并断绝同杨某的关系。没想到丈夫“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仅拒绝了她的要求,反而以此为由要求与李华离婚。
  李华恨透了丈夫的背叛和杨某的不道德,她把24封情书的复印件寄往丈夫和杨某的单位,并在杨某所居住的小区到处张贴。
  2007年5月12日,冯庆以侵犯名誉权将李华告上了法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华揭露丈夫冯庆和杨某隐私的行为,己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求李华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冯庆和杨某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和个人行为上的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冯庆与其情人杨某之间的情书,两人肯定不愿意公开,其私密性不容置疑,因而属于隐私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冯庆和杨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理应受到批评和惩罚。李华虽然值得同情,但她“以毒攻毒”的维权方式却不可取。

侮辱情敌获刑六个月
  2007年6月,陆永峰得知在上海某医院工作的妻子与其同事孙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泄愤并败坏孙某的名声,陆永峰在6月13日下午来到浦东新区孙某居住的小区内,对孙某拳打脚踢,随后拿出事先准备的铁链、挂锁,将其手脚锁住,衣裤剪掉,并在其胸前贴上写有“白衣恶魔,恶有恶报”的字条游街。
  当晚6点,陆永峰又强行将孙某带到其工作的医院,将其锁在进出医院的转动门上,引发数百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见侮辱情敌的目的已经达到,陆永峰打电话向妻子“通报”了自己的行为,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陆永峰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孙某,被孙某以侮辱罪告上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陆永峰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陆永峰为泄愤,将孙某捆绑,然后又剪掉其衣裤后游街,严重贬损了孙某的人格,已构成侮辱罪。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考虑到陆永峰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敲诈“奸夫”被判2年徒刑
  江西崇义人陈昌文2006年1月下旬发现,妻子曾某与过去的男朋友吴海峰仍有交往,于是怀疑妻子与吴海峰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从而对吴海峰怀恨在心,并寻机报复“奸夫”。同年8月3日,陈昌文纵火烧毁了吴海峰家的柴房,但仍觉得不解恨。同年12月,陈昌文又产生了敲诈勒索吴海峰家人钱财的恶念,他多次打匿名电话给吴海峰家索要10万元,并声称不及时准备好钱,后果将不堪设想。12月19日,陈昌文再次打电话向吴家要钱时,被民警抓获。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昌文有期徒刑3年。陈昌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陈昌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律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昌文虽然还未拿到钱,但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采取写恐吓信和打电话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尽管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未遂犯。
  考虑到陈昌文出于报复破坏其家庭的吴海峰的动机,而且属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更能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更为合理。

非法拘禁出轨妻子犯了罪
  2007年3月,安徽省广德县人刘东的妻子李某与同村男子姚某离家出走。3月15日下午,刘东在江苏苏州找到妻子,当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回广德县城。当天晚上,刘东再次对妻子实施殴打,次日凌晨,刘东又将妻子带至一浴室内,严加看守。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成功解救了李某。随后刘东被妻子告上法庭。
  广德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服法,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追求婚外情,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判处刘东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罪。从本案来看,不论是什么理由、什么关系,一个人所具有的人身自由不能被别人擅自剥夺,否则非法拘禁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诬陷妻子故意伤害法不容
  2007年6月5日,安徽固镇县人吴田被固镇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田在得知妻子周某有外遇后,为报复周某,找人将自己耳膜扎穿孔,然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周某故意害他,致使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审理认为,吴田的行为己构成诬告陷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田诬告周某故意伤害,意图使她受到刑事追究,并致使她被公安机关逮捕,己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用这种愚蠢方式维权,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毁出轨丈夫容貌 构成故意伤害罪
  家住湖北武汉市的许平,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1年执行。
  许平和当老师的丈夫赵林都是湖北黄冈人,2006年,两人一起来到武汉生活。半年过去后,许平发现赵林回家时间越来越晚,她暗暗跟踪丈夫后发现,赵林每天中午都到学校对面的一家小餐馆吃饭,与一名女服务员混得很熟。今年春节过后,许平得知赵林仍和该服务员关系暧昧,便于4月5日下午,将一壶沸腾的开水劈头盖脸地浇在赵林头上,造成其毁容。
  法院审理认为,许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将赵林送往医院,有一定悔改表现,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属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许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丈夫造成伤害,仍然实施报复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夫妻间发生矛盾是常有的事,但即使面对的是情感出轨这样的原则性问题,采用暴力手段也无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一旦当事人采取了像许平这样的过激手段,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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