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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侧记
作者/白玉莲 白 洁

  近期,笔者在小区的市场上发现,卖畜禽的摊位增加了,并且这些肉产品也比原来卖得快了。一位商贩告诉笔者,过去很多人为了吃着安全、放心,总是问清楚了再买。现在不同了,自从实行定点屠宰,我们进的肉放心,卖着放心,买的人也放心,不用再费那么多的口舌了。笔者不禁想起前两年在国内一些地方发生禽流感期间,也是在这个市场看到的情景:买畜禽的摊位基本无人问津,虽然肉产品的价很低,有的人想买却不敢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关系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在2006年着手制定了《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唐山市政府曾于1998年出台了《唐山市生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生鸡定点屠宰、定点检疫。六年来,依此《办法》规定,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先后查处私屠乱宰,经销非定点屠宰生鸡、病害鸡、注水鸡案件300多起,检疫出各种病害鸡18万只,收缴不合格生鸡9100公斤。《办法》的实施对维护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净化禽类市场,遏制疫病流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唐山市依法取消了生鸡定点屠宰许可。这使得唐山市的禽肉安全问题出现了反弹,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小市场和小饭店,又出现了病死鸡、注水鸡、未经检疫的白条鸡上市的情况。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放心工程,严防禽流感、鸡瘟等禽类疫病流行,促进和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建议将原《唐山市生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唐山市是肉类产销大市,年产肉类产品81万吨,其中猪牛羊肉60万吨,禽类21万吨,不仅能够满足本市消费需求,而且还大量销往京、津和其他省市。前些年,除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外,由于对其他畜禽如牛羊鸭等屠宰经营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屠宰行业缺乏市场准入标准,企业设立条件总体偏低,一家一户、作坊式生产普遍存在,少数商贩受利益驱动,加工经销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类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影响了屠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屠宰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小的屠宰场没有相应的治污措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牛羊鸭等畜禽基本上处于自售自宰、分散检疫、申请检疫的现状。漏检、不检、假检的畜禽产品一经流入市场,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规范肉类产销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牛羊鸡鸭等畜禽屠宰一并纳入法规来调整,并把该《条例》调整为2006年的立法计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条例(送审草案)》交市人大常委会后,常委会相关部门于2006年5月下旬和6月上旬,对该《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依据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唐山市的多个畜禽养殖大县(区),组织了由当地政府及商务、工商、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和执法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为借鉴外省市畜禽屠宰管理的成功经验,常委会有关部门又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到兄弟市学习考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又召开了由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送审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大家一致认为,制定《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它将实现“四个有利于”。一是实行集中屠宰、同步检疫,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利于疫病的防控;二是规范肉类产品销售秩序,保证畜禽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吃上安全肉、放心肉;三是实现集中屠宰、规模生产,有利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解决企业环保投入不足的问题,减少畜禽屠宰对环境的污染;四是有利于界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其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006年6月27日,唐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给予了肯定。会议认为《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原则正确,法律依据充分,与上位法无抵触。同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会议要求会后有关部门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
  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将征求意见稿等材料印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深入到丰南、迁西、迁安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和征求意见,又多次召开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于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立法咨询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例如,为了严肃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合法性,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设定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但对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行为没有设定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采纳了这个建议,增加了“禁止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内容,并参考《食品卫生法》中“转让或者出借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标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为了方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厂家的识别,有关部门提出,畜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是有区别的,如禽类就不适合加盖“滚花印章”,它们可以统称为“合格标志”。有关部门采纳了这个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出厂的合格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厂名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处罚规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经过四个多月字斟句酌的修改和完善,几易其稿,最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于2006年10月31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会上,大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唐山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的委员认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应当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立法的最终目的,应在条例中体现出来,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的表述太笼统,应当明确具体的主要制定依据。”据此建议,法制委员会将其修改为:“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还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期限做出了规定,为便于普通群众掌握,审批期限应当用‘工作日’的概念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意见和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五日”和“二十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和“二十个工作日”等。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最后的修改和完善。
  至此,再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获得了全票通过。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该《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并于2007年7月1日在唐山市施行。此《条例》的出台在河北省也是首家,不仅填补了我省在此项立法上的空白,在全国地级城市中也是屈指可数的。该法规的出台使唐山市的肉制品市场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了老百姓吃上安全肉、放心肉。
  自《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唐山市肉类市场呈现出繁荣的景象,经营者卖着放心,老百姓吃着安心。《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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