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上访乃社会普遍性问题,根治这一社会难题,必须统一思想,严格法制,抓源头、抓细节、抓监督,有效消除滋生涉访问题的土壤和条件。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和法定性。因此,化解涉法涉诉上访就责无旁贷。
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
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较好地促进了法治建设健康发展。但是,从实际工作过程看,仍然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1、主动性不够。监而不督、督而不严、效果不理想问题依然存在。人大对执法监督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二是对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的监督。在对司法机关执法监督中,主要通过个案监督来行使职权。监督的形式一般采取庭审旁听观摩,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汇报,对一些典型案件办案全过程的质询等,方式灵活多样,效果也明显。但由于个案监督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都要“过筛子”,监督的触角很难恰好吻合到涉访案件,个案的“漏网”,也给当事人上访留下一定空间。同时,个别人大及其职能部门往往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执法中的问题得过且过,要么监而不督,要么督而不严,走形式轻实效,不能主动抓住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深查实究,结果使一些监督实际上不过是例行公事。
2、针对性不强。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信息渠道四通八达。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群众眼睛看得准,心里最清楚,各级人大在为代表和群众服务过程中应该了解得更多,但面对社会涉法涉诉上访频发的严峻现实,个别地方人大并没有做到有针对性地抓住一些特殊性、典型性案件进行公开解剖、论理和警示。一些涉访群众不再跑当地人大,而是直接到上级机关反映,意欲通过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以达到个人目的。个别地方的人大机关对一些“问题案件”的执法监督存在弱化趋势,导致群众对责任主体、监督主体逐步丧失信任感。
3、立法研究滞后。上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有些上访尽管有一定的正当理由,但权利的行使自由度过强,以致形成滥用上访权倾向。应当指出,司法程序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利益争端的最后一道程序。群众选择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庭规则,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审查确认并裁判。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则,不是依法行使上诉权利,而是径行上访,人为地将诉讼程序当中的个案处理,硬性回转到“行政程序”中去,以“人治”的方法寻求对己有利的处理结果。这种挑战司法程序的怪现象,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已成为加快体制创新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尚无应对良策。
人大监督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中大有作为
国家设立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是为了矫正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公正,促进利益平衡。就法院而言,执法的过程亦是行使审判权,使法律作用于个案的过程。执法必须接受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执法一旦失去监督就极易产生随意性,造成权力滥用,损害公民切身利益,引发司法腐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涉法涉诉上访也可谓因为执法监督的不力或缺失而导致的执法不严、不公、不廉、不文明,遭群众斥责的直接反映或具体表现形式。可见,克服执法监督疲软状态,大力加强执法监督的严格性,显然是非常必要的一环。
为了加大人大监督的力度,我们考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认识,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由法律赋予,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因此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宣传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况且各级人大是法定的执法监督机关,又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其监督权的行使、作用与效果更容易为群众所依赖、认可和接受。
二是县级人大机关要建立信访专职机构,选配法律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事业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任职。也可与法制工作室联合办公。要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使执法监督真正成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的有效过程,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使公平正义回归社会。
三是加强人大与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互动,最大限度地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善于从群众和代表信息反馈中发现执法问题,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充分运用批评、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对执法、司法机关执法活动予以整饬和警示,以防问题拖大拖难,引发无穷后患。
四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群众上访第一信号,了解群众第一呼声,洞悉群众第一要求,为行使执法监督权准备条件和奠定基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全面正确履职基础上,认真搞好矛盾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动手、早安排、早化解,主动以审判高效率,案件高质量接受人大及群众的监督。实现“小问题不出庭,大问题不出院,难问题不出县”的“三不”要求,使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是切实通过执法监督弘扬和树立社会正气,营造和谐的人文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已为世人所共知,执法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也应为广大干部群众所重视。社会需要有股强大持久昂扬向上的正气,这种正气的树立必须以人们职业道德为底线,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基础,必须以执法监督作保障,全方位多元化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因此,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社会发展进步营造和谐、通畅、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大监督必须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化解涉访,保持大局稳定。调查研究是解决工作中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内涵。在当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战略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所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地解决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纠纷,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大政治任务。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工作思路、工作重点要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转移。要紧紧围绕中央精神,工作部署、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流勇进,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切实关注和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问题。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中央首先要求在全体政法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笔者认为将此项教育活动延伸到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很有必要。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内容博大精深,不光政法干警要受教育,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也要受教育,特别是作为执法监督主体的各级人大更要学习好、坚持好、贯彻好。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要学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门必修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转变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作风,才能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深入进行。
3、加快立法研究,建立化解和预防涉访问题的制度规范,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弃上诉走上访的行为。涉访问题倍受各级领导重视。国家应立法予以规范。要区分上访的性质和种类,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明确具体的运行程序、管理措施与制度规范。尤其是涉诉访,因其涉及诉讼程序问题,必须慎重对待。既不能让上访人牵着鼻子走,又不能持排斥心理对涉访问题不闻不问。对于这类信访案件,当地人大应认真接待处理,审查确认案件是否存在问题,该督办的督办,该质询的质询,该纠正的交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迅速解决。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而上访的,上级部门可不予接待。对于有意识地待上诉期过后以判决不公而上访的,上级接待部门一律批转当地人大审查处理,必要时人大可组织原办案人员及当事人举行案件执法听证。总之,要通过机制创新,实现以制度管案、案人,使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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