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7年第十二期
 

“网上无贼”

 
——小议网上购物的法律常识
作者/王晓云 齐国禄

  网上购物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在发达国家,网上购物发展迅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已成为潮流。在我国,网上购物的概念引入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强劲。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5年1月中国有互联网用户9800万人,而又有30.2%以上的网民在过去的一年里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并且人数还在以8%左右的速度增长。根据2005年的这份统计就可说明在中国发展网上购物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网上购物方式也日趋被大家所接受。
  网上购物受到欢迎是有原因的。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虽然网上购物有其优越性,但是由于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另外发生纠纷后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网上购物程序十分简单,一方按照对方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另一方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交付产品,购物过程即告结束。卖家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买家。还有就是网上购物易引发隐私权纠纷。有的卖家将买家的相关信息出卖给他人,更有甚者篡改买家的信用卡账号、密码,或者盗取买家卡中钱财等情形时有发生。这些都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问题。所以消费者在热衷网上购物带来便捷、机遇、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网上购物带来的风险。那么如何防范网上购物的风险呢?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要关注网上卖家的诚信,比如应注意其网址上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应打电话以核实经营者的身份。另外诸如淘宝店铺里其他买家对该商品和卖家的评价也可以作为参考。汇款时注意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其次,保留好交易证据。如果用信用卡支付,最好使用专用的一个账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如果使用第三方交易,也要注意保留相关交易凭证,已经付款的商品要保留订货凭证,收货后也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凭证、订购单、发票及汇款单等。如果是卖家就商品和服务做出过某种承诺,建议消费者要保留当时的网页,作为处理纠纷时的凭证。
  消费者还要注意网上购物在支付时要坚决避免直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防止个人信息泄漏。现行比较好的方法是:可通过信用第三方作为中介支付,消费者先将钱款打入信用第三方账户,待收货后再授权信用第三方支付卖家。这种方式安全快捷,信用第三方可以是银行、有良好信用的中间公司或是个人。如淘宝中的支付宝,切忌直接汇款。
  对于网上购物的风险,法律又能给网上消费者何种保护呢?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鉴于网上购物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法律应该完善电子证据,其中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的保全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直接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地位,把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确定下来,特别是应考虑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立法技术,结合消费者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被窥视和利用的实际,全面规范保护网上隐私权。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