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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五个坚持”

 
作者/薛利稳 李 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决定,内容十分明晰。其中“管理民主”充分体现了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要按照“管理民主”的要求,形成更加规范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为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坚持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推进。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应充分体现党的意志和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要防止宗族、家族和小团体势力把持农村基层权力,抵制和对抗党组织的领导。既要克服封建专制思想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阻碍,又要防止脱离中国国情的极端民主。
  坚持健全制度,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性。要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着重在规范性、操作性上下功夫,设置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规范参选人员的竞争行为,严格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积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村级办事承诺制,年初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全村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决策,由村班子集体和村干部个人作出完成工作任务的承诺,年中由村务监督小组加强日常监督查询,年底由村班子和村干部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并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考核挂钩,从而促进基层干部和群众提高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
  坚持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素养。县、乡(镇)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教育和实践教育培训,健全规范上岗培训和日常学习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大胆创新,勇于探索,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掌握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的方式,知晓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整体民主素质。
  坚持规范行为,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落到实处。要正确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要充分尊重村委会自治组织的地位,尊重村民自治权力,转变政府行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服务职能,确保村民自治机制有效运行。
  坚持发扬民主,大力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是扩大农村党支部选举中的民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党支部班子选举中“两推一选”,由村民群众对党支部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人选进行直接提名推荐,从而使新产生的党支部班子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公信度,增强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合法性和能力。二是提倡和推广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推行村支部班子人选先参加村委会选举,当选后再选为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支部书记人选在村委会选举中落选的,不再提名为村支部书记候选人。探索农村基层党政领导“一人挑”的法律通道,为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不断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健全和落实党的政务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党支部重大决策、党员学习和教育管理等情况,规范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民主评议制度等,通过党内民主的发展,为村民自治活动树立榜样、提供示范,从而更为广泛、深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凝聚力量,夯实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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