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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一年三“考”副市长的示范意义

 
作者/杨维立

  据《法制日报》10月12日报道:今年年初,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为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督促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决定一年召开三次常委会专题会议:5月,听取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关于2007年工作思路的汇报:9月,听取各分管副市长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到12月底或明年年初,对各分管副市长全年工作的成果进行审议。每次会议结束,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做好相关的跟踪监督,对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将实行重点审议和重点监督。
  这是条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的新闻。笔者认为: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一年三“考”副市长,既是对政府副市长分管工作情况和作风建设的一次检阅和检验,也是对其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考查和考验。同时,也是对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程序的一次积极探索。这一举措被国内的专家学者称为“监督上的创新”,意义很大,给人的启发也很多。
  在党委领导下,监督政府官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因为现时法律对监督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加之监督法施行不久,少有先例可循,一些地方的人大至今对如何运作心中没底,感到难以把握,也有的地方是因为重配合、轻制约,怕这怕那,导致监督作用没能有效发挥。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一年三“考”副市长的首要意义就表现在——在法律的框架内,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开拓创新,对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在不久前的“期中测验”中,人们看到,主席台上是乐清市市委书记和乐清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组成人员,坐在听众席前面的是乐清市“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听众席里则有二百余名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在现场反馈意见会上,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对7位分管副市长的工作既有肯定,也指出了不足。这样做,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阳光操作”体现了人大的政务公开。而以“权力制约权力”则是对法律赋予的人大权力的具体落实,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官员工作情况的深入了解,也能激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官员监督的热情,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一年三“考”副市长之举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监督的细致化、刚性化、深入化,进一步完善了监督体系,强化了监督效果。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末交账”的制度,对7名分管副市长实行一年三“考”,并通过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副市长的工作进行追踪监督。做到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及时纠正违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行政行为“越界”。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诉我们:“—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在日常工作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人民政府的副市长必须迅速而有效地作出决策。行政行为是人作出的而不是神作出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行政行为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我们说,这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此,既需要自律来纠偏,也需要他律来纠偏——乐清市通过开展人大常委会专题会议,一年三次对各分管副市长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追踪监督,这样便于防微杜渐,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政府行为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我们记得:1949年3月23日,党中央从西柏坡动身前往北平。临行前毛泽东说:“今天是我们进京赶考的日子。”他还意味深长地指出:“一定要考好,退回来就失败了,我们不当李自成,我们希望考个好成绩。”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进京赶考”这一历史命题,虽然已经过去58年了。然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场“进京赶考”仍在继续进行之中。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一年三“考”副市长之举,展示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助于培养政府官员忠于宪法的理念和宗旨意识,促使政府副市长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化奉献意识、人大意识、群众意识、忧患意识,增强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向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这是乐清市人大常委会推出的一年三“考”副市长之举最重要的意义。
  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一年三“考”副市长,不仅适应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畅通了人大监督的民意渠道,搭建了人大监督的新平台,提高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高效性,而且也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快捷、高效、廉洁,宜日臻完善,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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