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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于亚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这一重大变化,是对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导致诸多弊端的有力回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统一,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统一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统一税率。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第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同时规定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和规范。
  第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到了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向上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充分发挥税收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促进作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并对突发事件下的优惠政策的制定作出了规定。新《税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对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力进行了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避免新法施行后,对外资企业、小规模企业以及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造成过度影响,并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新法未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五年内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的宪法保障

  《宪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根本依据。我国《宪法》关于税收征纳方面的规定只有1条,即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关于预算方面的规定有两条,即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第五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如果宪法对财政税收方面规定得过于简单,税收法律就很难在宪法中直接寻找到税收立法的宪法依据,就不利于对征纳双方权利的保护和监督。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纳税义务,那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否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外国企业、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依照中国法律纳税的义务,关乎全体公民公共财产如何使用的支出预算究竟如何审查和批准,哪个部门具有开征税收的权力等,这些都是涉及税法体现国家职能的重要问题。税法的特殊职能地位,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法的宪法保障。

  (二)做好过渡期新旧法律的衔接工作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与其相关的大量的旧法整理工作也在紧张进行,这对于新法的贯彻实施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建议“细则”的起草、制定过程应向社会开放,适时有选择地开展专题调研,广纳群言,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充分沟通、协商,争取最大限度的立法民主,达成普遍的共识。

  (三)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会出现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草案)》等相关法律并存的局面。各法在税率、尤其是税收优惠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也是目前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要考虑的要素。

  (四)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势必会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如何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保障,也是下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中不能忽略之处。如对国有企业来说,税率降低后,法律如何引导保障企业加强资金积累,以解决国企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待遇过低等问题。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扣除比例的提高,激发了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能力和要求,税收法律如何引导更多企业投身教育等公益事业,这也是成熟的国家税收立法应当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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