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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博,请勒住思想的缰绳

 
作者/章 法

  如今,中国的博客作者多达数千万之众,积聚了极旺的人气,可以说,博客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然而,从博客诞生那一天起,各种争议就一直与其相伴而生,因著作权、广告收入、披露隐私以及打口水仗等问题引发的官司也接连不断。思想无界,博客有涯。面对博客这种新生事物,许多博客作者对牵扯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了,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丈夫婚外恋情上博客 妻子红颜一怒告“博主”

  家住湖南省益阳市的文女士与丈夫蔡先生经过四年的爱情长跑,于2004年牵手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两年后,蔡先生考上了长沙一所高校读研究生。面对即将的分离,尽管文女士心中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愿意,但她将伤感深埋心底,义无反顾地支持丈夫继续深造。后来,蔡先生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在长沙找到了工作。牛郎织女般的生活总是聚少离多,文女士饱尝了相思的煎熬。尽管如此,文女士仍对未来的幸福生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2005年底,文女士觉得单位同事和朋友似乎都在用异样的目光看她。后来,在她的再三追问下,朋友终于向她透露了秘密:原来,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了!经文女士调查,写博客的是湖南益阳某高校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于是,文女士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文女士诉称,丈夫蔡先生与胡某发生婚外恋并同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胡某为达到与蔡先生结婚的目的,竭力破坏自己与蔡先生的家庭,从2005年2月28日起陆续在某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蔡先生的感情记录》39篇,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自己进行诽谤,并将自己及其丈夫的隐私进行公开,使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丈夫有外遇。且胡某在《感情记录》中添油加醋,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污蔑、贬低文女士的人格。胡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文女士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文女士在诉状中还写到,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从前一贯活泼开朗的自己变得抑郁、痛苦、迷惘;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自己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患上了抑郁症,身体也因此日渐虚弱,免疫力不断降低;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自己面临与丈夫蔡先生离异、家庭破裂、精神崩溃的困境,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断然否认《感情记录》为自己所写,并称自己与蔡先生只是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况且日志文章中所提及的人物也非真人真事,文章本身大多数涉及的是蔡先生而并非文女士,故对文女士不构成侵权。
  由于调解不成,这场官司一直从2005年打到了2007年,如今仍未判决。而案件中的男主人公蔡先生却于2007年3月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由,将妻子文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

  擅自转载博客文章侵犯著作权

  小李是一名证券从业人员,经常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一些关于股评的文章,由于专业性强和文章质量高而在相关领域小有名气。为避免侵权,小李特别在博客上注明,发布的文章中凡标注“原创”字样的文章,其著作权属本人所有,任何营利性媒体、网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其他网友转载须注明“稿件来源及作者姓名”。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李发现自己的一篇博客文章被某晚报全文转载,且未注明作者与来源。小李觉得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遂决定起诉该晚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报社作出了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稿费。
  许多人认为博客页面的文章可以任意使用。实际上,虽然博客们的活动是借助互联网这样的载体来表达其思想与情感,但是博客们根据自己的思考而进行的创作活动,与那些利用纸质载体、胶片载体等进行的创作活动,性质上并无任何差别。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写作与发表方式,符合著作权保护法的保护条件。
  本案中,晚报在没有取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刊登博客上的文章,侵犯了博客作者的权利,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免费转载杂志照片也是侵权

  大学生小王在一家门户网站上开博之后,经常在博客主页上发表文章。小王也经常全文或部分转载一些网络、报纸或BBS上的文章、照片。小王从未觉得他的做法有什么不妥。然而有一天,某艺术工作坊给小王发来电子邮件,指出小王博客页面上的一些照片以及关于照片点评出自该工作坊刊登于《摄影》杂志的作品,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该艺术工作坊要求小王删除网页上侵权部分的内容,且以后不得再引用该艺术工作坊的照片与说明,否则会追究小王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免费转载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在网络上转载、摘编其他网络或报纸、期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或其委托人没有声明拒绝的情况下进行,而且需要支付报酬、注明出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在本案中,那些艺术照片和评论的著作权属原创作者,小王的做法无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网上发表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

  沈某是某网站博客频道主编,他在浏览网页过程中看到了许多署名“秦尘”的人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其中有诸如“沈某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等语言。沈某认为这些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经查,沈某确认“秦尘”为某大学学生张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张某提出了反诉,认为沈某在博客网博客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沈某的网络文章,其中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某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案的本诉与反诉都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张某与沈某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对方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虽然是发表于自己博客专栏的文章,但由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者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合理地利用好网络媒体。

  欲登广告却不知付费给谁

  某广告公司自从知道某名人博客点击率破千万后就一直关注着这个网络新宠。该公司先找到了名人的助理,在其指引下又找到了网站,而网站却以“博客属于个人的网页”为由将皮球又踢给了名人一方。想做广告,但却不知道把钱给谁,这在该公司的广告从业经历中从来没有过。
  网站为博客免费提供网络服务,而博主为网站免费提供博客文字,博客究竟属于谁,双方没有约定。起初大家相安无事,但广告商的加入,赚钱可能性的出现,这件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那么究竟博客是谁的?是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还是提供文字的博客主?
  网站和名人对博客都有付出。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未来肯定会走上商业化的道路。在用户注册博客服务时,博客平台对未来博客中的广告收入分成作出一些条款说明,用户不同意将无法使用博客服务。利用注册条款标明博客中的广告收入分成,应当说是一种最公平的方式,毕竟,博客平台提供商要为博客平台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
  结合本案,建议读者理性地判断自己博客的商业价值,如果你觉得你的博客质量较高并且有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的潜能,那么建议你在开博前“货比三家”,选择合适自己的博客服务提供商,约定广告费的分配方法;或者直接注册一个独立的域名来发布你的博客文章。
  以上登载的仅仅是博客纠纷中最常见、多发的几种类型。其实,由于写博不慎可能引发的纠纷远不止如此。那么,如何在写博时既恣情畅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情感,又不致因不懂法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温馨提示之一:“开博”前先看网站服务协议

  博客用户开博客之前,首先应好好看看网站提供的服务协议,要挑选对保护博客自身权益有利的服务商。如果你的博客可能点击量很多,会为你带来广告收入的话,还需要事先与博客网络服务提供商约定广告收入的分配方法。

  温馨提示之二:“博客”不可侵权

  开博后,需对自己发表的文章内容负审慎义务,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与著作权。作为公开博客,不仅应当遵守大众媒介的伦理道德而进行自我约束,而且更不能利用博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博客绝对不能图一时痛快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博客当然可以作为一个表达个人观点,或者发泄个人情绪的空间,但应该注意的是,前提是对事不对人。博客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写博客可以公开自己的隐私,但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
  在转载别人文章、图片等信息时,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注明转载字样,否则同样有侵权的危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需要指出的是,博客文章的著作权虽属于博客主,但对于博客服务提供商而言,其服务条款中往往规定博客主应当同意服务商对博客文章在本网站的使用、复制、转载等权利。

  温馨提示之三:发生纠纷后将网页进行公证

  在自己写博客的时候,为了减少纠纷与误解,对于自己原创的作品,你可以注明发布的文章中凡注明“原创”字样的文章著作权,编译文字稿件的中文版权均属本人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欢迎转载)等字样。
  对于转载他人的作品的,发布时尽量注明文章来源和作者,对于不允许转载的作品,不要转载,以免发生纠纷。
  在发生法律纠纷后,注意及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公证,通过公证提存证据。在实践中,经过公证的网页页面也是法院立案、法庭辩论、法官判决书的最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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