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二期
 


 
规范托管造林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伊宏岩

  近年来,随着国家造林政策的重大调整,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的出台,社会资金投资林业逐渐升温。同时,针对中小投资者投资林业缺技术、管护难、成本高等问题的存在,“托管造林”的造林模式应运而生。2003年以来,这一新造林模式一问世,就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据统计,石家庄市就有多家此类造林公司。但是,近年来,此类公司却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携款潜逃、非法集资等等,让我们不禁心生疑虑,为什么那么多人被此类公司欺骗?是什么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托管造林”公司到底是什么样的公司?对此,笔者对“托管造林”进行了调查,并加以简单剖析。
   一、关于对“托管造林”的认识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目前,社会上的大部分“托管造林”活动已不仅仅是单一的林地流转及林业产业化问题,还涉及到金融、保险、商业等多部门多环节,其实质已形成为一种以林业为载体、以公司为平台、以合同为纽带、以市场化运作为模式的商业性投资行为。
   “托管造林”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往往宣传投资造林可以有以下六大保障,即:法律保障,托管委托人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政策保障,为了鼓励企业、个人投资造林,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林业发展优惠政策,“谁造林,谁所有,谁受益”;市场保障,目前我国木材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技术保障,公司拥有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育林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确保树木健康成长,达到最大的经济收益;经营保障,公司将实行统一管理、抚育、采伐、销售;监督保障,托管委托人选举监事会监督检查公司对林地的经营和管理,以确保托管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同时,其还通过算经济账,来吸引社会投资。在其提出的投资收益情况中,有些公司宣称,按每亩55株、8年成材计算,一亩速生杨可净收入1.5~3万元。而投资都是按每亩3000~5000元进行承包的,所以收益是非常大的。可以说,这是吸引众多投资的最主要原因。
   二、“托管造林”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认识和了解“托管造林”的含义及运作方式,我们可以看出,此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各方面的利益。主要有:
   (一)此类公司的准入制度不健全。“托管造林”公司一般只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经过林业部门的审核,由于未对“托管造林”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作出具体的要求,这就造成:一方面有的公司不按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夸大事实;另一方面也产生“皮包”公司,一间屋子一张桌子就可以收钱卖树。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更有可能出现的是人去楼空。
   (二)夸大《林权证》作为投资保险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木采伐、征占林地、以林抵押、林权纠纷调处、森林资源转让等都需要依据《林权证》进行办理。《林权证》只能说明上面登记的林木的权属,而不能证明《林权证》上登记的林木收益。而有些林业公司就是抓住了群众不了解《林权证》作用这个特点,将购买幼林所获得《林权证》作为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保险之一。
   (三)刻意回避林木采伐制度的问题。林木采伐收益是投资者的目的。一些“托管造林”公司把林木采伐的宣传重点放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林木采伐政策趋向是生态林管严、商品林逐渐放活”的趋势性宏观政策上,而回避了现行具体的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所以一旦到了采伐期,很有可能不能采伐,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得到保障。
   (四)林业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目前,没有权威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许多投资人对林业不了解,导致投资林业有些盲目。
   三、几点建议
   (一)政府进行协调,使林业、工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联动起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林木林地规范性流转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托管造林”公司的监管力度。“托管造林”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与其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相匹配。
   (二)建立林业资产评估机构。主要是对林木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只有这样才可以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同时,也要对林业的投入、产出及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使不了解林业的投资主体更加全面地权衡利弊,理性投资。
   (三)广告宣传要规范运作。作为受托方的“托管造林”公司和发布广告的相关媒体,一定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真实、合法、可信,不搞夸大宣传,更不搞虚假广告。对其投入、产出及风险等内容要经林业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方可进行宣传。林业部门可以作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有夸大宣传或搞虚假广告行为的,可协同相关部门立即对其进行严厉查处。
   (四)林业部门要加大林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点宣传《林权证》的发放和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要让投资主体清醒地认识到,《林权证》的发放必须经过林权权利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查登记确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等一系列程序。同时,还要让其知道,我国现行的林木采伐政策是实行限额管理、计划采伐制度,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得,需经过林木所有者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商品林(含速生丰产林)采伐同样执行限额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伐、随意采伐。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局)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