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而又富有收获的五年即将过去,回首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走过的光辉历程,一个个闪光的数字跃然面前:短短5年时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2件,修订14件,废止6件,通过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批准制定2l件,批准修订10件,批准废止7件,批准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1件。100余件立法成果,为全省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梳理5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成果,人们会发现,立法的框架,法规的字里行间,有5条脉络是那样的清晰,那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突出地方特色。
坚持科学发展观
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把立法工作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随着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逐步展开,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使这条主线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一是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经济立法。在五年来制定、修订的103件地方性法规中,经济立法占全部立法总量62%。如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和交易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制定了建筑条例;为保障我省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为实现我省地热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永续利用,制定了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二是坚持经济立法、政治立法、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并重,突出社会立法。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社会领域的立法数量占立法总数的38?郾8%。如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定了文物保护条例;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三是坚持立法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三农”方面立法工作力度,“三农”方面立法占立法总数的11?郾6%。如为保证耕地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修订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渔业条例。
以人为本 立法为民
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使立法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一是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努力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制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建筑行业大量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在条例中增加了从源头解决拖欠问题和建立预防拖欠工人工资长效机制等条款;在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时,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突出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不得订立可以免除事故责任的“生死状”,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并主动撤离作业场所;在制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时,在保障企业职工与企业主在职工工资决定上享有平等话语权的基础上,强化了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
二是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努力增进社会和谐。在地方立法中,注重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制定《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时,明确向法定范围内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在政府提交草案的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简化了申请程序,有力地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建立立法工作中的各种关系。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找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是完善开门立法制度,扩大群众有序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除坚持并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制度外,还主动“走出去”,深入企业、单位与基层群众座谈,听取各种意见。同时还通过省内主要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和举行立法听证会等一系列民主立法措施,让老百姓自己说想法、提建议,共同搭建一条“连心桥”。立法工作从人大自己说了算到由群众来“点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大突破,其突破的重点就是扩大了民主,提高了老百姓的参与度,把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从程序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强化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如2004年、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就《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了立法听证会;2007年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人大网站上公布,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此反响热烈,热线电话真正“热”了起来,正如他们所说:“把我们老百姓的愿望写进法律,过去从未想过。这次我们感受到国家立法是真正为民的。”民主,不是一道遥远的风景线。
二是努力把握立法规律,正确处理若干重要关系。法规质量高不高,关键在于能不能反映客观规律。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来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把握地方立法规律,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一是制定、修改、废止的关系。法律不是静止的,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对不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法规,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本身也是提高立法质量。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成果中,就修改了地方性法规24件,废止13件。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力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257件地方性法规(不含单行条例)进行了清理,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共废止170项地方性法规及单行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规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许可条件和程序。三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注重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使其权力与责任统一。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对执法部门进行约束的内容,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作出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四是管理与引导的关系。重视法规对人们的引导作用,力求从制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的,充分考虑惩罚的必要性和惩罚措施的多样化,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尽量不以设定罚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非设立不可的,都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设定。
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无论是实施性法规还是创制性法规,始终坚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功能,注重解决本地的特殊矛盾。
一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率先制定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如为保护和发展我省生态环境,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制定了《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了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尊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制定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我省的具体问题,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是在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细化上,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制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规定合法夫妻无须再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取消了繁琐的申请审批程序,减轻了群众负担。
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地方立法的源头活水。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路子,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是坚持和完善统一审议制度。法制委员会在每次召开统一审议会时,都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法规草案的每一次修改过程中,都及时与他们沟通,反馈信息,交换意见。通过在立法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融洽了与各方面的关系,提高了有关工作委员会的积极性,为“团结协作出精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率先推行立法责任制,即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年度立法计划,成立若干立法小组,把立法任务分解到人,然后分别负责立法调研、论证及法规草案的修改等工作。立法责任制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极大地调动了每个组成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精品意识,充分发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聪明才智。
二是创新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几年来,经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制定了一系列立法制度和规定,包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工作程序》、《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和《河北省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报批工作程序》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总结了我省20多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吸收了省内外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针对当前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提出了具体措施,对我省的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短短五年匆匆而过,触摸这份丰厚的立法成绩单,我们感受到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方针指引下,对人本、民主、和谐、创新这一立法目标的执着追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一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仍将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在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征程上,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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