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8年第二期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一个也不能少”
作者:何金录 王建丰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这是法律的规定。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开会,就不能形成决议、决定等等。因此,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最起码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越来越高,作用发挥得越来越突出,这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是分不开的。但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已影响到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结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来自各方面的人大代表按一定比例构成。组成人员结构合理、尽职尽责,有利于增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代表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解决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展开讨论,广泛集中民智,提高决议、决定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从而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质量和水平,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一个都不能少”。因为有时候缺您一个还真不行。缺您一个,参加会议的人数不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就达不到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不能开会;缺您一个或差您一张表决票,拟任命或免职的人员就不能被任命或免职。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要忽视参加常委会会议,更不要轻视自己参与表决的一票。然而,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参会显得有些随意,往往单方面强调自身工作或本单位的工作的重要而不参加、不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种情况目前虽然仅是个别现象,但假若跟随的人多了起来,成了常态,则势必影响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影响会议审议的质量,降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功效。
  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寄予厚望。人大常委会要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履行职责这一最基础的工作抓起。首先,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知识,熟悉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形式、程序,掌握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对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及早发出会议通知、通报会议议题、搞好工作协调、改进审议方式、明确审议任务、加大审议力度等,从而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要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制约机制。目前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的时间和次数要求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实践,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及参加会议考勤制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和分组审议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该谈话提醒的谈话提醒,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也可劝其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以此督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该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尽最大努力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并在参加的会议及其各项活动中,大胆行使权力,尽心履行职责,做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