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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包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任 平

  自2007年8月以来,河南省驻马店、商丘、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执行难案件,结果发现一个电话比法院出动几十号警力都管用,多年讨不回的款都要回来了,书记“包案”不见了“执行难”。(见《羊城晚报》2007年9月22日)
   读了这则新闻,我感觉书记们承包“执行难”案件的初衷毋庸置疑,对于解决法律上的某些难点是有益的。但是这种建立在法律弱化、无奈基础之上的好心、好意抑或效率,只能说明,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神圣的法律的权威依然没有确立起来,和权力相比,依然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我们常说,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法律之上无权威。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得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可如今,法院的判决成了废纸,法令成了空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司空见惯,以至到了非得市委书记们用权力干预才能奏效的地步。这岂不和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岂不是法治的悲哀?
   书记“包案”,这个看似非常正面的举动,其实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培育,也不利于人们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因为在社会治理中,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是以法律为重心的规则之治。法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所在,是制度的常规运作。而常规运作一般均排斥超越制度常态的人,尤其是各级当权者的权威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办事”是制度的非人格化运作。忽视制度的常规运作,以“领导重视”来处理常态性的事件,必然导致制度品质和治理品质的恶化。我们试想一下,一个执行不了的案件,法院不是靠法制的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去解决,而是靠市委书记打电话来解决,从案件的本身来讲,解决当然比不解决好,但是此举却向人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找法院不如找领导,打官司不如上访。再大一点地说,“法治”不如“人治”等等。这样的影响,极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养成。当事人倘若一味地“剑走偏锋”,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岂不是疲于应付,不堪重负?其职责部门又岂不是无所事事,其自尊心、责任感受到伤害?时下,许多案件本来可以通过基层调解,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来解决,可是当事人却不辞辛苦地选择了上访,选择了找“某某领导人”或“某某领导机关”讨要说法。这种现象迟迟得不到扭转,原因比较复杂,但在当事人的思想观念中,领导人批示、指示的价值高于法律的价值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历来缺少法治的传统,法治的培育非常艰难。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带头维护法治的权威,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书记“包案”之举,还容易给人“政治上的错觉”。似乎在我们国家,市委书记可以具体办案,可以干预司法上的事情。这显然和党历来坚持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等规定相违背。这样看来,如此的做法还容易授人以柄。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别的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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