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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一把新“利剑”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十大福音
作者:单国胜

  长期以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时常因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遭遇维权无门的尴尬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许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新规定。该法从以下十个方面给劳动者带来福音。

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或者扣押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这一错误做法再亮“红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新规定告诉人们,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不仅要责令限期退还,还要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款,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休息休假时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迫使劳动者无休止加班加点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都必须写入合同。当然,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

试用期最长六个月

  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

  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行业的单位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不惜花费高额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为防止受培训者学成之后另寻高就或服务期内提前“跳槽”,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巨额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能否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给出了说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订书面合同付双薪

  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因口说无凭而无法举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缴保险和解除合同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拥有一份长期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特权:(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可订立的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作为对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无效报酬照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合同无效是否付出的劳动也就白干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给出了回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合同终止有补偿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时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2倍金额的赔偿金。

讨薪直接申请支付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进一步为劳动者指明了一条讨薪捷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后,对于单纯的拖欠工资诉讼,劳动者既可凭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救济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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