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使者,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权利意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质量和效果。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某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履职意识、权利意识淡薄,不能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充分认识自身的法定职责和权利地位,不能够很好地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代表职务,有的当了一届人大代表,还不知道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不知道人大代表该做什么,如何去行使职权,有的只把代表当作荣誉去享受,有的认为人大代表就是当先进、干好事,有的只求有名却把代表工作当作额外负担,在政治觉悟、文化水平、法制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参加代表工作和活动方面,与其所担负的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极不相称。特别是一些经常不到会、不参加代表活动、会上不发言、不提意见和建议的代表还为数不少,与宪法和代表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差距很大,这种现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人大代表肩负的职责将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期望也越来越高,需要人大代表去呼吁、反映、去履行的任务日益繁多。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民主的认识,把人民当家作主界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明确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人大代表特殊的法律地位,要求其不仅要具有先进性、广泛性,而且还必须要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才能够担当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任,为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
重视和强化代表的权利意识,有许多工作需要认真去做。首先要把好代表的入口关,在选举代表时,必须坚持代表条件和标准,必须把代表的政治行为能力作为第一要素去认真考虑,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切实把好代表的素质关。要注重代表的议政热情、执政能力和履职水平,切忌搞陪衬选举和照顾性安排。二是要从重视和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入手,通过组织代表学习,办好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列席有关会议等活动,全面提高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要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一方面,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原选区选民、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定代表工作的有关办法和制度,规范代表的工作和活动,要大胆地开展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述职及其评议活动,并充分运用对代表的制约、监督、罢免等手段,强化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力度,将人大代表的行为自觉地置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使人大代表尽心竭力于代表之职,鞠躬尽瘁于人民之事,真正实现选举、监督、罢免代表的一体化。只有这样,人大代表的权力意识才能得到增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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