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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民告官”解忧

 
作者/单鹏凌

  2007年8月1日起,新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细化了《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从6个方面为“民告官”解忧,为申请行政复议卸下思想包袱。
  一解“求告无门”忧。按照《复议法》规定,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该部门本级政府申请,也可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至第十四条除说明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外,更具体地告诉人们该“告”谁:一是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他们为共同被申请人。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三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四是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另外,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选择向该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解“告状不便”忧。《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为方便百姓“告状”,《条例》第十八条又告诉人们,提出复议申请可用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灵活的方式。同时,有条件的复议机关可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对于口头申请,《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解“遥遥无期”忧。针对拖拉现象,《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依照《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的期限为60日。如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复议决定要求重新作出,或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是要依照《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解“越告越重”忧。越“告状”处罚越重让不少人不敢告官。为此,《条例》第五十二条作出严格规定,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即使此前真的是“处理轻了”,也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解“官官相护”忧。为解决“官官相护”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机关认为下级不受理理由不成立,可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应责令限期受理,也可直接受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应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在第四十五条中要求,如符合规定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如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与此同时,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六解“推诿敷衍”忧。为防止推诿敷衍,《条例》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复议职责,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可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也可将违法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渠道畅了,申请方便了,方式改变了,监督加强了,老百姓可以大胆去“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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