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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政处罚(二)

 
文/桂 旺 图/赫 捷

  1、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案例]

  老中医邢树全是当地有名的儿科医生,开办个体诊所以来,经他之手治疗的婴儿、儿童已经是数不胜数。邢树全是个老实厚道的医生,对前来就诊的患儿、家长一向热情接待。但是,每天和人打交道难免有小摩擦。一天,一名中年男子来到他的诊所买药,由于等候时间稍长了些,这位中年男子竟然骂骂咧咧地发泄不满。邢树全的大儿子看到这位蛮不讲理的人影响诊所正常工作,便将其轰出门,谁知,这一“轰”却埋下了祸根。
  2007年4月10日,邢树全因受骗购进了一批劣质药品。为了减少损失,和他一起从医的大儿子瞒着他将这批药出售了一部分。经群众举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所进行了查处,决定实施罚款并暂扣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真是冤家路窄,负责这个案子的人正是曾经被邢树全之子轰出门外的中年男子。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这位中年男子擅自将“暂扣”改为“吊销”,公报私仇。那么,执法人员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

  [评析]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执法人员擅自改变处罚决定显然是错误的,对这样的处罚决定,邢树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改变处罚决定。

  2、扣押的财产损坏怎么办?

  [案例]

  河北省北部某海滨城市是夏日旅游度假的好去处。一夜之间,市区几十家歌舞厅开业了。
  豪都歌舞厅以其豪华的装修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引人注目。就在豪都歌舞厅进入经营鼎盛时期,2007年7月,有人举报其有播放淫秽光盘的违法活动。2007年7月19日,当地文化部门对豪都歌舞厅进行了调查,并扣缴了300多张光盘。
  大约一个月后,市文化局让该歌舞厅将光盘取回,并说经过审查未发现有淫秽内容,宣布不予处罚。但是当歌舞厅老板检查了光盘后,发现光盘有的划痕累累,有的被水浸泡,有的折断,多数已经不能使用。那么,谁应对损坏的光盘负责呢?

  [评析]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有时需要扣押经营者的一些财物。比如,某海关经查认为某批汽车属走私的,那么,海关对这批汽车实施扣押,对查明案情真相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过行政机关对依法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例如海关扣押了涉嫌走私的汽车后,不得使用该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本案中,文化局应当对损坏的光盘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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