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媒体不断曝光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顾当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等客观条件限制,斥巨资建造了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人造景观等。
为了彻底刹住这种歪风,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近年来已经连续多次发出通知,禁止铺张浪费。但是,结果却不理想,各地铺张浪费的势头不但没有禁止,反而呈愈演愈烈态势。
铺张浪费也应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这里我们可以和刑法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比较。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铺张浪费与贪污的行为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所不同的只有三点:一是贪污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客观方面贪污罪是把国家财产占为己有,而铺张浪费是将公共财产无谓地浪费掉;三是贪污到五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将被处死刑,而铺张浪费的数额往往动辄几百万元,有的甚至几千万元、几亿元、几十亿元,且浪费再多也不受法律处罚。
如果与挪用公款罪相比较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挪用公款行为与铺张浪费的行为主体也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也都是故意,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所不同的也只有三点:一是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是把国家财产挪借给个人使用,而铺张浪费是将公共财产无谓地浪费掉;三是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就构成犯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在15万元至20万元不退还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铺张浪费的数额往往高于以上数额,却不受法律处罚。
与贪污、挪用公款这两种行为一比较,我们就很容易发现,铺张浪费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更加令人愤慨,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却始终能够逍遥法外。我国经济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非常落后,人均GDP仍在世界100位之后,我国农村还有二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等仍然困扰着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党委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节约地使用财政资金,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应该因所谓的“面子工程”,所谓的“政绩”,将这些资金白白浪费掉,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利这么做。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国家财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在现行《刑法》中增设“铺张浪费公共财产罪”,规定未经人大及常委会批准,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将国家财产用于没有社会价值或价值较低的行为,为浪费国家财产罪,对其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贪污、挪用公款等罪,量刑处罚,只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铺张浪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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