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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可行性初探

 
作者/孟 穗 王会宾

  行刑社会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并面临着诸多观念上和体制上的障碍。但是,随着自由、平等、人道等民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行刑社会化思想将逐渐被国人所理解和接受。本文亦遵循刑罚的发展规律,从历史、现实角度论述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的内涵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具体内涵,各家观点莫衷一是。但可以将行刑社会化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罪犯过程中的作用,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之在服刑期间不致与飞速发展的社会产生巨大差距,并能保证罪犯刑满释放以后能够尽快适应社会。而我们在这里所要论述的行刑社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关于监禁犯人的行刑社会化问题,其次就是对于人身危险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进行社会矫正的行刑社会化问题。

  行刑社会化的特征

  行刑社会化作为现代社会兴起的一种新的更为科学的刑罚执行方式,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区别上。
  传统的刑罚理论,强调对犯罪人进行报复、惩戒。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交叉感染情况。刑罚的执行,非但没有实现设立它的初衷,反而造就了更具有破坏力、更具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分子。而行刑社会化理论则主张缩短罪犯与社会的距离,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增加社会化因素,避免高墙、电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在行刑过程中的交叉感染,提倡设置开放式监狱。另外,行刑社会化还注重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用社区服务刑来代替短期自由刑,并且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范围。显然,行刑社会化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但其并不缺少传统刑罚执行方式所意欲达到的效果——预防犯罪。
  概括起来,行刑社会化的特征就在于强调社会因素的介入,甚至把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执行。

  在我国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可行性

  1、在我国推行行刑社会化的观念基础

  刑罚作为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安宁的惩治犯罪的方法,从古代一直沿用至今。但刑罚的方式却不断发展变化,基本上呈现出由重趋缓的趋势。西方在中世纪时期有大量的死刑、肉刑,但在17、18世纪以后,许多启蒙思想家,如孟德斯鸠、贝卡里亚等,提出刑罚人道主义、罪刑法定等进步的刑罚思想并为随后的政治家所接受,推动了西方刑罚改革运动。在思想家们为行刑社会化理论奠定观念基础的同时,政治家们主导的刑罚则从最开始的废除肉刑、限制死刑,发展为今天的已成为主流思潮的行刑社会化理论,并在制度实践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起源于美国的缓刑制度、假释制度,英国的社区服务,日本的开放式监狱等等。
   中国在推进行刑社会化方面,与西方国家相对比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刑罚的改革运动方面亦表现出与其相同的趋势。从肉刑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酷刑的运用和发展,到清末修律时,资产阶级先进的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的渐入人心,中国的刑罚方式逐渐向人道化方向演变。到了民国政府时基本形成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在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改造罪犯成了监狱的主导思想,并且取得很大成果。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监狱的行刑方式已表现出不适应的方面,前文所论及的传统行刑方式的弊端就是这一方面的体现。这样,行刑社会化观念也就顺理成章地浮现在国人的脑海中了。

  2、在我国推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可行性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法律上民刑合一,重刑主义倾向严重。但现今的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与世界各国在交往过程中都在相互吸收借鉴对方的文明成果。刑事领域的行刑社会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我国正逐步走向刑罚人道化、社会化道路。
  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我国人权观念改变了以往单纯强调集体利益,漠视个人权益的状况。尤其是对罪犯的权利,在我国曾经是被忽视的,重刑主义倾向较为严重。而这里所讲的人权必然是包括服刑罪犯的人权。当今中国,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强调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对罪犯应有权利的保障自然是应有之意。这样,如前所述,在思想上就为推进行刑社会化奠定了观念基础。有人权观念的指导,必须有制度的保障才能稳固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我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虽然能够具体贯彻行刑社会化思想的行刑方式没有西方国家丰富多样,但是像罚金刑、管制刑、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都是可以在现行刑罚体制不宜大变动的前提下去具体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犯罪,尤其是经济型犯罪,可以尽可能多地采用罚金、管制、社区矫正等刑罚措施。把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的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执行,这样既减少了关押成本,也避免了监狱亚文化对于服刑犯人的影响。
  遵循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要求,把罪犯放到社会上去执行无疑是对传统监禁刑之行刑方式的突破,这种行刑方式不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对于罪行较重且不适宜放归社会去执行的罪犯也同样适用。我们可以在监狱中尽可能多地引进人性化的制度,创造条件,塑造罪犯完整的社会心理。比如增加罪犯自由活动时间,以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罪犯家属的探监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罪犯夫妻提供同居的机会等等。此外,对于较重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还可以扩大缓刑、假释适用范围,尽可能多地将社会化因素引入刑罚执行过程。当然,为了避免片面追求社会化行刑方式的适用范围过宽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在针对人身和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罪犯适用上述刑罚方式时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加强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总之,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现象,我们不可能绝对地将其消灭,而是把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达到对服刑罪犯的良好改造,使其不致再犯,最好的方法就是使其尽早融入社会。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途径无疑就是在行刑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介入,架设罪犯回归社会的桥梁。如今,行刑社会化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中国也概莫能外。我们应在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的同时,根植于我国司法实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刑社会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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