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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交警抓贼”不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作者/王金利 张立纳

  河南省南阳市一名交警下班后去储蓄所取钱,在钱没来得及取的情况下,先抓了个抢包贼。这名交警被南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2000元见义勇为奖金。市民在称赞这名交警的同时,也在质疑: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吗?也值得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吗?
  首先,我们对这名警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表示赞赏。但同时表示对警察的行为不宜再授予什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见义勇为”,时下,比较主流的观点是:行为人在紧急危险情形之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下挺身而出所实施的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等行为。由此可以延伸出见义勇为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损害的目的,具有社会正义性。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避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第三,见义勇为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第四,行为人实施危难救助、保护行为,是出于道义上的正义感,并不是基于法律、契约等规定或约定的义务。
  显而易见,下班交警抓贼的行为具备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前三条,但是不符合第四条。首先,《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以看出,不管警察的警种是刑警、交警、巡警、户籍警还是治安警及其他,都只是工作性质的分工,而警察所应履行的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主要职责和义务都是一样的。可以说,交警抓贼是警察职责所在,而不是见义勇为。相反,如果警察看到有人在实施犯罪而袖手旁观,就会构成失职或不作为。再次,《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警察在下班期间抓贼,也是其法定的义务。这和军人的职责和义务是保家卫国同样道理。只要你是现役军人,无论在何时何地,无论属于哪个兵种、哪个部队,你都必须去履行。
  让我们再看一下网民的反应,据“第一调查网”搞的“交警擒贼算见义勇为么?”调查:其中选择“算,人人平等”的占33.8%,选择“不算,职责所在”的占54%,选择“不好说”的占12.2%,也就是说,人们还是倾向于同意交警抓贼是职责所在,不是见义勇为。
  我们能够看出,如果抓贼的不是交警的话,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他的身份是“交警”(警察),给予见义勇为表彰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交警主动救助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表扬和奖励的。而这种表扬和奖励,由公安系统内部来完成比较合适,比如说记功、授奖、评先等手段。这样,我们既可以保护警察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避免了与《人民警察法》规定和“见义勇为”精神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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