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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

 
作者/张克坚 张建学

  曾经被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件的当事人刘海洋,面对记者问及你的所作所为已触犯法律你知道吗,他的回答令人震惊“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对话中,也许让我们得到了比案件本身更深刻的教训。2003年4月3日,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在办公室遇刺,经警方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现年22岁,是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发案原因系周一超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导致行凶杀人。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现象,能给予最恰当的解释是: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让学生们真正懂法。
  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率,频频向我们告知: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乏,加强对其法制教育,改变现行教育模式刻不容缓。
  首先,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目前我国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致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其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冶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规范、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再次,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现行众多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教学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在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一般性普及外,还应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
  最后,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改进。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比如: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分析,从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教育规律,要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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