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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切莫轻视法律维权

 
作者/周晓峰 徐刘根 吴明江

  不少人以为钟点工就是一做了之,根本不敢想要什么合法“待遇”。其实,《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为钟点工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钟点工要注意维护以下合法权益。
  合法待遇要争取。很多人以为“以小时计算报酬即是钟点工”。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可见,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即使以钟点计酬,也可要求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不要约定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有不少单位利用人们的误解,在雇用钟点工时也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很低。要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与钟点工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也无效。如果已约定了试用期,钟点工可以主张试用期条款无效,并要求按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所谓的“试用期”工资。
  理直气壮争报酬。“钟点工工资可随意定或几个月再结算工资。”相当多的人误认为这是正确的,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所以,在约定工资时,钟点工可理直气壮要求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15日内要结算。
  基本保险应缴纳。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的,仍应参照适用)第十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钟点工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有规定,《社会保险法》也即将出台,钟点工也要争取缴纳基本保险。
  受伤照样是工伤。“不是正式工,伤了也白伤。”许多钟点工遇到工伤大多自认倒霉。其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钟点工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远走高飞不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在钟点工辞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补偿的同时也说明,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如找到更好的工作,钟点工随时可远走高飞而不支付违约金,也不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把令箭,钟点工朋友要充分掌握有关规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要求享受相关待遇,补发工资,给予工伤补偿。还可通过仲裁和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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