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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主法治 推进社会和谐

 
本刊评论员

  胡锦涛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强调,要坚持民主法治,要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它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肩负着民主和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形势、新任务对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人大必然成为公民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要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机制,充分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调动一切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地方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要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贯彻落实监督法,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要注意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使各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始终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的准则,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表达民意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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